thisisjoe wrote:
謝謝樓主分享經驗,...(恕刪)
對方也有10%肇責, 是否也有背前科呢?
IPKISS333 wrote:
車禍不會留下前科
根據《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因此不少人把這份證明誤解成是良民證,正確來說是每個人都可以去申請這份證明,只是上面有沒有註明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而已。
只要是沒有涉犯刑事案件的人,記錄上面則是一片空白,而被暱稱為良民證,許多公司要求新進員工必須提供這一份證明。 然實務上很常見車禍因為和解不成,受害人提告肇事者。
再來看看同法第六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其中過失傷害車禍雙方未和解,最常見的判決就是拘役、得易科罰金,在第六條第三款已明確記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