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側龜速車檢舉方法??

現在不抓龜車的問題在於舉發的條件
抓龜車有三大要件
1.路況沒塞車
2.在內側車道(超車道)才會被舉發
3.車速未達上限狀態下當路隊長

換句話說只有在內側道當路隊長才有可能被抓
而且第三點條件的舉證
也只有現場拿著測速儀器的警察才做得到
所以能搞到被開一張龜速罰單也沒資格靠腰
因為抓龜速的條件真的非常嚴苛
不能檢舉啦醒醒吧

你要怎麼舉證?

科學證據跟直接證據有嗎?
高速公路上 只要60KM時速(外側)就符合
你在內側遇見
個人建議安全駕駛的情況下 超車吧!
小興哥 wrote:
我覺得警方可以考慮這...(恕刪)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2.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可處1200元到2400元罰鍰

...我遇到的通常按一聲喇叭就會閃了,閃一下燈通常沒用,實在沒閒功夫錄別人的背影...但有一次遇到他聽到喇叭聲,還很錯愕的樣子,車子還晃一下(我比他還緊張)...可能真的不知道第47條規定吧,我覺得要再宣導一下,在國道聽到一或兩聲喇叭聲,要嘛閃開要嘛再加油門,請做出相對的反應,謝謝合作!
我覺得樓主你這個方法檢舉超速的會比較多唷
基本上在無照相機的路段超速的比較多
最好的方式就是支持實施全線區間測速
讓龜車超速車通通現形吃罰單
整線的大區間加上不固定的小區間更有效
102 ....應該不會判, 低於100 就成功機會很大... 一般會有寬限值.
但要多久? 2 分鐘吧.
還有...這看來, 只有所謂" 經校驗認證的公家" 儀器才行.
以路標來看平均, 不知乎快乎慢. 車道擁擠度變化.
區間判斷, 大都用在"超速"舉證.
wlcc7223 wrote:
現在不過抓龜車的問題在於舉發的條件
抓龜車有三大要件
1.路況沒塞車
2.在內側車道(超車道)才會被舉發
3.車速未達上限狀態下當路隊長
...(恕刪)


這是因為主管機關 誤解法規 , 沒有"路權"觀念, 也沒有遵守自己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所造成的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依據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法規指定"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 這是權利

速限多少? 只能無條件遵守, 不會因為遵守速限衍生任何權利。這並不是路權!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 ← 這是義務 不是權利!

這和擁有駕照是一樣的, 是必須遵守的義務, 不會因為擁有駕照就有路權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因此,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併駛/比中線慢/中線車道55m內無車可超,即,有55m安全車距卻不回原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此種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如果造成堵塞,處罰更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現在官方只認 違反 33-2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卻放任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明明是這台車的位置不對, 不應該在內側車道上! 卻被轉移說成"車速合法"? 忘記了位置是錯的!
和以為速限無敵(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的錯誤)一樣,另一個常見的錯誤就是以為"打方向燈就有路權?" 自認方向燈無敵? ← 這也是義務 , 不是路權!
變換車道或轉彎是一定要打方向燈,這是每一個用路人都要盡的義務, 但是被誤解為"路權"?

錯將"速限"此種遵守義務, 誤為內側車道 路權! 以為遵守速限就是路權? 未依據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開罰 !

「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路權的範圍必須依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會分配"多長?/多寬?/多高?/多久(時間)?的車道空間"給那些特定,指定的用路人使用 !

這些 特定,指定的用路人, 才能在法律規定之下, 使用某個時間, 使用某個長度/寬度/高度 之車道

此『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規被斷章取義, 只截取8-1-3但書當中的【行駛於內側車道】,就以為這是路權 ?
忘記8-1-3但書在"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前還有"最高速限"這四個字!
"最高速限"這四個字 是路邊速限標誌上方那一面"標誌"
整句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說的是(已經行駛於內側車道),已經在這個車道上的車, 應該受到那一種速限的限制
最高速限(速限標誌上方那一面"標誌")
根本沒有任何指定行駛那一條車道的意思 !
因為在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已經指定過了 ! 讓這些車已經在內側車道上了!
而那些非超車的車, 根本沒有被法規指定/分配/排序去"內側車道", 該車的"位置"根本就不會在這個(內側車道)車道上! 一台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要如何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
怎麼能移花接木? 說自己速限合法 ? 問題是"車輛所在的位置"不合法!這和"速限"有什麼關係?

而8-1-3但書此種(但....得) 這種文句格式,並不是推翻本文規定, 而是附加補充說明!
已經"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時空 , 是四個車輪都完全進入"內側車道"之後,車身全部都在內側車道之內, 在這個時空之下, 此時的內側車道路權就是"超車"
超車道當然有速限! 並非超車道變更了速限, 超車道就不必超車了?
當然, 若無路權觀念? 也沒有前後時空概念 , 不知道權利和義務的差別,故意省略掉法規當中的路權規定,當然就會誤解!

8-1-3但書被省略掉不看的不只如此, 還有但書的條件, 寫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還有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
這個條件直接省略不管了!
最後居然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將但書"倒推解釋"?自行創造出法規根本沒寫的"最高速限行駛 →不堵塞"?
怎麼可能《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這完全違反車流理論!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以為道路容量能提供多少車流量是無上限的 ! 以為車速加到110km, 前方源源不絕的55公尺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

事實卻是, 高管規則6對於 車速 和 車距 , 規定有 2:1 的比例
如果守法,由車距(地面幾條車道線)多少?? 可以直接得知 車速為多少 !

車距限制了車速!
同樣, 這個規定也限制了 "最高速限"時 , 每公里內能容納幾台車的車流密度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車距"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並不是 110km車速摧下去, 前方55m車距自動跑出來?? (這是沒有辦法保證的!)
事實是, 只要1公里內有17台車, 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了!自稱能"最高速限行駛"?必然違反高管規則6!

只要對照了高管規則6 , 車速 和 車距 的比值 , 也知道《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為何了?
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整個 8-1-3 但書 在說什麼 ? 完全無關車道路權! 它在說何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高管規則5 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最高速限" ??
這兩種速限不同!由車距多少(車流密度堵塞或不堵塞)決定!

原本,高管規則6訂有車速和車距的比值,車距應該反映出車速! 官方錯誤認定,『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造成內側車道明明沒有55m安全車距,仍然拼命加速到110km?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
外側車道車距達5條車道線, 車速應可達100km
要說這是內車道車速高於中線???? 這樣怎麼可能?

最後就是,前方只有30m的車距?硬要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能,只要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就能達成,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我國簽署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等同我國法律 ,就規定了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近路緣(edge), 明文有"行車儘量靠右的規定!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Article11→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若依據公約,怎麼可能螃蟹橫行擠進內車道就不出來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且法規不只規定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中線車道也被規定必須要"超越前車"
依據車道路權, 法規所規定『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如果有路權觀念,就會知道法規在說"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那些車擁有中線車道路權! 那些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

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

所以, 只要肉眼判定就能抓違反路權了 ! 《併駛/比中線慢/中線車道55m內無車可超,即,有55m安全車距卻不回原車道》是內眼就能判定的,完全不必測速, 就能依據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開罰 !

非超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中線車道!
非超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內側車道!

若有路權觀念,如同國外警方就是錄影跟車, 超車後不離開, 超過安全車距就能開罰了!

日本


美國

澳洲的內車道(靠中央分隔島)在右邊

女警說了 The left lane in the Washington is passing lane ,not 'fast lane'

fonjohn wrote: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2.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可處1200元到2400元罰鍰


47條好像不錯!!!!!!!!!!!
clarkclark wrote:
47條好像不錯!!...(恕刪)


是的, 這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抄出來的 , 一定要讓 , 不能不讓

依據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一定要讓, 沒有不讓道的
允讓原本就是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再看我國法規如何描述 "超車"? 就是和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由於"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Carriageway包含主線車道上,內/中/外所有車道)之邊沿(edge)
。(最靠右邊,最接近路緣方向的的車道靠) 。
靠邊,是往接近路緣的方向靠邊。

超車 包含有二次變換車道(橘線) + 超越 (紅線), 全部完成才稱為"超車"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行路線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靠邊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依照公約一定要讓
路權 沒有絕對, 只有相對 , 內側車道是相對於中線車道"超車","超車者"相對於中線車道的被超車者,超車者有優先使用道路(超車道(內側車道))的權利,具有優先路權;沒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非超車)則有禮讓的義務。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出55m之外, 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之前的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立法院的紀錄也有記載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路權是相對的, 不是只有你自己的路權, 還要同時尊重別人的路權
1.ARTICLE 10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的邊沿(路緣)(edge)。儘量往右靠。
2.ARTICLE 1 which is wide enough for one moving line of motor vehicles ←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行進
3.ARTICLE 11 a driver who should be obliged, 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paragraph 3←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的邊沿(路緣)(edge))
1.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2.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3.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fonjohn wrote: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2.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可處1200元到2400元罰鍰

用點腦筋想一下就知道這兩條不適用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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