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判表不具法律效益理論上是沒錯,但實務上初判表是會拿來作為裁判依據包含地檢署檢察官,地方法院法官,都會問原告當時情境是否與初判表記載符合而我就是見證者,我一樣是直行車禍,不過差別是對方很明顯是在我右側逆向後右轉跟我撞樓主的情形如果初判表都寫無法判定,還是可以提告看看,假如對方沒要賠的話附帶一提,強制險是對方要有保,你才能出險,也只賠你人的醫藥費實支實付,車不管要提告過失傷害的兩件最重要的證物,一是初判表,二是診斷證明基本上是等傷好了,最後一次看診時,才向醫生申請診斷證明當然也可以不管就每次看診都申請,可以列在對方要賠的項目上初判表是警察那邊會申請,你自己只會看過確認不會擁有,後續檢察官法官都會看要提告或要開調解會,都向負責案件的警察提出就可以不過先說一句,調解會是程序上最沒用的一環就是了,不要太期待
bestnicesonic wrote:初判表不具法律效益...(恕刪)附帶一提,強制險是對方要有保,你才能出險...(恕刪) 自己有保強制險,對方沒保強制險,還是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賠償規定內容等同強制險,這個叫“特別補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