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moon wrote:樓主這看起來沒什麼問...(恕刪) 你這個case你車頭明顯有打左為閃避他可以用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罰則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因為我也是遇到跟你一模一樣的情境,我也打左 差點自撞護欄我用上面的去檢舉有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