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oro67 wrote:
我爸爸去年駕駛休旅車在宜蘭羅東往員山在主幹道上直行方向與右方支幹道(地面有虛線及三角讓字標示牌)穿越斑馬線直行早晨運動完畢的腳踏車在斑馬線上發生車禍...(恕刪)


行人在斑馬線上基本上有行人霸王條款保護,
但腳踏車在斑馬線上要負擔多少肇責?
能比照行人嗎?
(1)對方明明車禍當下是有意識的,因為我爸爸說救護人員還有問他哪裡不舒服,做筆錄時竟說他撞上後就沒有意識了。
-------------
關於這一條,消防局救護車來救護時,
救護員都會留下現場救護紀錄,
應該可以去調閱這個資料

totoro67 wrote:
我爸爸去年駕駛休旅...(恕刪)



追蹤看後續
發文者態度真差,被判賠幾百萬,自找的。

發文者把通過斑馬線的自行車撞成重傷,

自行車就是視同行人喔,

然後不努力和解,

用對方說謊啦,偽證啦來卸責,

當然檢察官會生氣,

四輪嘴臉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
腳踏車是慢車

所以 騎在行人穿越道應該算違規


貓兩下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我剛剛打給律師問了一下,

Q:自行車可以騎斑馬線嗎?

A:騎乘時應該按慢車交通號誌或紅綠燈行走,牽車時才可遵從行人號誌在斑馬線行走。違規罰300-600元。

所以此案例,重傷的老人應會收到一張罰單,

但是發文者還是準備賠幾百萬,不會變。

不思考如何和解,而是一直說對方說謊偽證,

這種肇事者在檢察官或是法官的眼裡就是刁民。

等著重判。
貓兩下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
腳踏車是慢車...(恕刪)


單就這點,樓主肇事責任比例可望減低.
總比直接撞到行人好.

(1)對方明明車禍當下是有意識的,因為我爸爸說救護人員還有問他哪裡不舒服,做筆錄時竟說他撞上後就沒有意識了。
意見:不重要,以醫院診斷書為準.
(2)對方說他有左右察視確認沒車才前進,但實際上委員會鑑定報告中也有提到路口監視器並未見他頭部有左右察看的動作,便通過路口,請問這有構成偽證嗎?
意見:不構成偽證.但可依據這點,爭取提高對方肇事責任.
(3)我們看事發路口的車速限制標示牌(限速60),但肇事責任委員會竟然說資料上路口限速50,真的好奇怪。
意見:可去現場蒐證,這可能關係到車輛超速與否,影響肇事責任.

以上僅供參考.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不要唬爛裝厲害,此案...(恕刪)


騎自行車什麼時候變成行人了?

自行車明明就交通工具,還有自行車的相關罰則,而且你又不是法官,你怎麼知道會判賠幾百萬?腦補嗎?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剛剛打給律師問了...(恕刪)

呵呵,沒有相關事證,只是問問律師,就能完全了解案情,也真是有夠神的!!別當鍵盤柯南好嗎!!
totoro67 wrote:
我爸爸去年駕駛休旅車...(恕刪)

對方明明車禍當下是有意識的,因為我爸爸說救護人員還有問他哪裡不舒服,做筆錄時竟說他撞上後就沒有意識了。


被撞後是否清醒跟路權無關

對方走在支線,樓主父親在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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