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帝王條款說明一件事,駕駛必須對前方路況有隨時的注意義務,只要你沒有盡到這個義務,就會吃上一條未注意車前狀況
在事故裡,只要是你的車頭撞到對方的車身或車尾
車頭碰撞對方的那一方,就會先吃上一條未注意車前狀況這一條。因為你的車頭去撞到別人,表示對方在你車前,而你對在你前面的路況有天生的注意義務
當然這個帝王條款中間有一個旦書,叫做"能注意",你有應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但必須要能注意到才成立後面的未注意
換言之,這個事故中,你必須要舉證雖然你有注意義務,但這個案例裡你無法注意到對方
譬如有時會看到主張"促不及防"而成功的案例。對方如果以你根本無法注意的速度切入你的車前,在此之前你盡了所有努力也無法反應
那就有很大的機會可以免責。
譬如在行車紀錄器普及前,高速公路插隊下交流道被追撞的,後車都是絕對劣勢,因為車頭撞人家車屁股,沒有影像證明是對方急切入後急煞,吃悶虧的案例很多。但在行車紀錄器普及後,很多這類的事故,後車都能得到平反,反而是前車全責。
但這仍是建立在你的確盡到了注意義務仍無法避免事故的前提才會成立
總之,向檢察官提出你的行車紀錄器畫面並交由鑑定單位鑑定,大概就是你唯一的機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