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ive220056 wrote:小弟住在汐止區,我...(恕刪) 這沒啥奇怪的,我檢舉汽車臨停人行道上,機車跨越行人穿越道闖紅燈,車牌一清二楚,他也能睜眼說瞎話回覆“反覆檢視影片車牌模糊,不宜舉發”
看完之後,我只能說新北市真的比較落後一點,一樣是路口違規停車,看看台北市怎麼回答:本處說明如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在交叉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若車輛停放於該範圍內皆屬違規,本處於路口處繪設禁停紅線係為加強提醒用路人前述禁停範圍。另臺灣高等法院96年12月6日96年度交抗字第751號裁判書:「……道路交岔路口既為車輛往來匯集,若於該處臨時停車,將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故路口10公尺不論有無繪設紅線,均不得停車。========分隔線========不但有法條依據還有法院判決文書,你的情況我有用過用app檢舉無效(路口沒紅線,車牌模糊……)也就是i police不舉發確定立刻傳app我的新北市市長信箱就居然又被判定舉發,很神奇吧!
clive220056 wrote:小弟住在汐止區,我...(恕刪) 台灣的交通法規是一個破損法規,很多時候讓人無法遵守,結果就造就大家都不遵守變成正常現象.舉例,停止線是車子停在停止線時.再看左右沒有車才行駛出去,但無腦的交通局把停止線劃在被建築物檔住視線,無法遵守.還有交流道時速限40公里,應該是圓圈360度如新店交流道.但內壢交流道是一條筆直交流道,突然滅速到40,會被追撞,無法遵守.還有太多,無法一一舉例
看到這個不得不上來回覆一下警方當然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但只要有先例被申訴通過,警方就不會再去開是因為還要撤單,有很多程序很麻煩,我覺得樓主要針對的應該是監理站,因為申訴罰單的裁決機關是監理站,紅單開了都要去監理站審核,監理站說要撤警察也只能摸摸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