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寫得清清楚楚巷口十公尺內不得停車,汐止分局就是不開單,我們小市民怎麼辦?新北市的警察怎麼會這樣?


clive220056 wrote:
小弟住在汐止區,我...(恕刪)


這沒啥奇怪的,我檢舉汽車臨停人行道上,機車跨越行人穿越道闖紅燈,車牌一清二楚,他也能睜眼說瞎話回覆“反覆檢視影片車牌模糊,不宜舉發”
看完之後,我只能說新北市真的比較落後一點,一樣是路口違規停車,看看台北市怎麼回答:本處說明如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在交叉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若車輛停放於該範圍內皆屬違規,本處於路口處繪設禁停紅線係為加強提醒用路人前述禁停範圍。另臺灣高等法院96年12月6日96年度交抗字第751號裁判書:「……道路交岔路口既為車輛往來匯集,若於該處臨時停車,將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故路口10公尺不論有無繪設紅線,均不得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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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有法條依據還有法院判決文書,你的情況我有用過用app檢舉無效(路口沒紅線,車牌模糊……)也就是i police不舉發確定立刻傳app我的新北市市長信箱就居然又被判定舉發,很神奇吧!

clive220056 wrote:
小弟住在汐止區,我...(恕刪)


台灣的交通法規是一個破損法規,很多時候讓人無法遵守,結果就造就大家都不遵守變成正常現象.
舉例,停止線是車子停在停止線時.再看左右沒有車才行駛出去,
但無腦的交通局把停止線劃在被建築物檔住視線,無法遵守.
還有交流道時速限40公里,應該是圓圈360度如新店交流道.
但內壢交流道是一條筆直交流道,突然滅速到40,會被追撞,無法遵守.
還有太多,無法一一舉例
看到這個不得不上來回覆一下
警方當然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但只要有先例被申訴通過,警方就不會再去開是因為還要撤單,有很多程序很麻煩,我覺得樓主要針對的應該是監理站,因為申訴罰單的裁決機關是監理站,紅單開了都要去監理站審核,監理站說要撤警察也只能摸摸鼻子
派出所跟當地里長關係緊密,里長為了選票去關切過,就通融了。
clive220056 wrote:
小弟住在汐止區,我居...(恕刪)

b691011 wrote:
你該質疑的不是警察...(恕刪)

…
這您就不懂了;
畫線的包商受民代的壓力,那來法規~~~
建議,
區公所,警政署 mail 加壓吧~~~~
里長不處理,直接打市民專線告到市長,
這種巷弄違停真的很危險,不能姑息!
樓主就把檢舉照片,警察回文
向地檢署提告警察局長瀆職即可

c.c.0110 wrote:
所以沒畫紅線的交岔...(恕刪)
沒畫線也算喔
不過
我這裡的警察都選擇性辦案
紅線停車還併排停車還逆向停車都有
警車經過都不會管
真的是幸福呀
只有針對我...
「世界上有兩種無窮無盡:一種是宇宙,一種是人類的愚蠢。......」/愛因斯坦

clive220056 wrote:
小弟住在汐止區,我居...(恕刪)

敢停路口轉角就是故意的阿

訓練小狗去尿他的輪胎
然後在他車上撒鳥飼料
在附近牆壁油漆彩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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