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寫得清清楚楚巷口十公尺內不得停車,汐止分局就是不開單,我們小市民怎麼辦?新北市的警察怎麼會這樣?

小弟住在汐止區,我居住的巷口左右這兩戶人家明明有車庫
還是都把自己的車停在門前路邊
停一台也就算了,左右兩台都停就造成了巷內居民進出的困擾
我查了法規,寫得很清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因此車輛違反本條例者,即可依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取締告發。劃設紅線僅是加強警示作用

巷口十公尺內不論是否有劃紅線,都是不能停車的
法規寫得清清楚楚,白紙黑字明明白白
結果小弟檢舉之後,得到汐止分局的回覆如下:
處理情形:經檢視台端所附之影片,該車停放路段已無畫設紅線,故宜以不予舉發為當。
打電話去詢問承辦員警
結果承辦人員說,因為之前有民眾申訴
說沒有劃紅線就不該開單,申訴居然有通過!
所以他們現在只要沒劃紅線就不敢開單

實在讓人大崩潰,法條寫得清清楚楚,不知道為什麼申訴會過???
而且明明違規事證明確,警察不開單就是不開單
還要我去找里長申請劃紅線,我們的里長擺明就是怕事不想出面
查了網友之前的建議,很多說要去砸車的或是去佔他的車位的
砸車這個直接就變成我們違法了
佔他的車位也沒有辦法一勞永逸解決問題,車開走了他們還是照停
這種狀況現在無解,巷內幾十戶居民都氣在心裡又不知道怎麼辦
我以前住台北市,同樣的情形,一檢舉就處理好了
我們也不是要找麻煩,實在是影響到我們居民的進出
新北市的警局怎麼會這麼……………
無奈!
你該質疑的不是警察局,而是交通局
該劃紅線的地方不劃線,該設禁停標誌的地方沒標誌。
警察舉發違規停車就是依據交通局設立的標誌、標線來舉發,現場標線不清楚、不明確,警察舉發就有爭議,為什麼不去叫交通局把紅線補一補?紅線補好了警察就沒有藉口不開單,違停車主也沒理由再說不知道那裡不能停車了。
以前有行政函釋說明"路口"的範圍,後來這份函釋被廢止了

回到以紅線認定


grandaurore wrote:
以前有行政函釋說明"路口"的範圍,後來這份函釋被廢止了
回到以紅線認定




所以沒畫紅線的交岔路口就不算交岔路口?


交通局要劃紅線,要先請里長開座談會
最後還是取決於里長要不要處理這件事情
但是我不理解法規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為什麼警察不能依法開單?
交通局要劃紅線,要先請里長開座談會
最後還是取決於里長要不要處理這件事情
但是我不理解法規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車輛違反本條例者,即可依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取締告發。劃設紅線僅是加強警示作用"
法規寫得很明白說"紅線僅是加強警示作用",重點是距路十公尺內,有沒有紅線都可以告發的,這個是沒有爭議的
為什麼警察不能依法開單?


b691011 wrote:
你該質疑的不是警察...(恕刪)
clive220056 wrote:
交通局要劃紅線,要先...(恕刪)

卡 我也有相同疑問
因為照片你要證明十公尺多遠,還有是從哪裡開始算?
這種直接打市民熱線或當地派出所現場舉發才有效,並請員警帶交通隊用的測距輪。
十公尺不到的話,別忘了停車還有距離路緣40公分的規定。(臨時停車是60公分)

我是嘎嘎 wrote:
因為照片你要證明十公尺多遠,還有是從哪裡開始算?

我連檢舉轉彎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都不會過了,因為我沒辦法舉證路口前30公尺到哪裡,但我檢舉的是進入路口打燈馬上轉的,過了停止線難道還會未達30公尺?

clive220056 wrote:
小弟住在汐止區,我居...(恕刪)


我之前有說過,

遇到這種轉角不開單舉發的方式,

就是在這個轉角再停一台車,

大家都不要過,

把事情鬧大,

一定要請警察來,

還有請記者來,

然後跟警察說,那台車不開走,我也不會開走,

敢就有機會救。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之前有說過,遇到...(恕刪)


樓上+1,這召真的有用,但還不用請記者啦,原理很簡單,完美狀況是踩邊線搞怪讓它車被拖吊,最差狀況時,自吃下一張違停紅單,換它車被拖吊。
我家小妞蛀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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