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韋寶 wrote:我三個月前...(恕刪) 填製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應距舉發日三十日。但下列案件,其應到案之 日期距舉發日為四十五日: 一、逕行舉發。 二、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 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無法立即查明,需經研判分析或鑑定始確認 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