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先說一下,民事案件警察是不處理的喔,當然如果你要提出告訴以刑事案件請警方受理不是不行,警方仍會接受報案並依刑事案件程序做處理,只是如同你文中提到,若你無法證明對方是故意的話,那你如何讓法官相信對方是故意毀損你的車輛,來做對方有毀損罪之認定。再者,當你請警察依刑事案件受理了,因而找到車主,最後結果是以民事和解來收場,那你想偵辦這案件的檢察官、法官(不是警察喔,警察只負責移送,沒有決定案件是否成立的權利)最後會如何對你提出公訴呢?(沒錯,是公訴喔!因為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有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你認為你透過刑事告訴案件來找出對方時,是否已觸犯本罪呢,而且恐怕罪證明確喔!)二、這案件建議依民事程序來處理,首先個人建議你可以透過法院所設立的調解委員會來處理,只要有車牌,那麼基本上調解會可以發文給監理機關調取車主資料後通知雙方到場來調解,如果仍無法處理的話,你就要依一般民事程序請民事法院作裁判才能有最後結果,當然你可以把走民事程序所產生的費用全部加入到求償的金額之中,只要合理,相信法官都會判給你,但真的要走民事程序,你就必須要有要相當時日的準備了。
irving777 wrote:一、首先,先說一下...(恕刪) 樓上兩位大大感謝你們..大概知道怎麼做了就是當下問警察民事該怎麼處理,警察卻轉身弄他的東西,我問一句他屁話一句我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 才那麼氣原來有車牌可以請調解委員會找到對方,上了一課這樣找到對方我才有辦法再繼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