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是遵守最高速限行車,還想比我快的都是超速飆車族」(設計對白)

Sammama wrote:
龜龜表示
你懂什麼?...(恕刪)


如果前面一公里內有車妨礙看風景就會森七七~ 後面的人關我屁事~
David-Kuo wrote:


Wow,開慢可以...(恕刪)

這個問題連政府都說不清楚
樓主翻翻舊新聞就知道了

按喇叭不用錢,

邊開邊按。
Jack 你好棒 wrote:

按喇叭不用錢,

...(恕刪)


可是長按喇叭
一直按喇叭 要錢
罰單錢
David-Kuo wrote:
經常行走快速道路台...(恕刪)


這和速限完全無關 , 而是和有沒有"路權"相關 , 問題在於台灣完全無視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法規都有指定車道 , 都有規定車道之路權
明明法有明文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白紙黑字 , 進入內側/中線車道路權為"超越(外側)前車"!
沒有路權為何可以行駛 ?
併駛並不稱為"超越", 是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這個車道 !
法規沒有的東西? 什麼"持續行駛"? "繼續行駛"? 完全依法無據! 是法規沒有的東西!
根本沒有什麼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內側車道" 或 "80km以上就能衝進內/中車道"的法規 ? 完全沒有!

我國為法治國家, 不是人治, 現在的官府也要守法
依法行政原則(law-based administration)乃支配法治國家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首要原則,亦即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必要原則。簡而言之,乃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
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權利)必須要超車!
內側車道 若 與外車道併駛? 沒有超越任何車? 為何能使用 ????
取得路權使用 , 喪失路權 離開
法規都是寫好看的嗎?
法規白紙黑字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有區分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 !
快速公路沒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但是8-1-3本文仍有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非超車喪失路權
超車是比較車速,是相對車速
二方相對,比較快的車,"超車"走超車道 ! 比較慢的車是被超車,要讓離,走中線車道!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55m空無一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況且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速限"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 此為義務 , 遵守了也沒有權利!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遵守義務 ! 不是權利(路權)!
"速限(義務)"並非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無關 "車道之使用"(使用權利)!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併駛非超車無路權卻一直佔用內側車道?

我國簽署過,法律位階等同我國法律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就規定了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近路緣(edge), 明文有"行車儘量靠右的規定!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若依據公約,沒有路權?怎麼可能螃蟹橫行擠進內/中車道就不出來 ?
當前方有"內側車道"和"外側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靠邊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有外側車道,而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塞車"在台灣,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台灣的問題在於,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造成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這些零碎被『車群』切割的車道空間,完全無車, 車道空間是被白白浪費掉 !
都擠在一起形成車群,車群內無安全車距? 車群外卻空蕩蕩? 車群內互撞的機會當然增高
這種"車群"是台灣國道的特徵, 一堆車擠成一群, 車群之外卻又空無一車?

這樣,如果有一台車佔住圖中的紅框內不離開,後車無法超越,就製造了車羣, 一個個的車羣,切割許多"閒置無車"的空間(如圖黃框), 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又有人說,自己最快? 後面的車都追不上?

但是, 道路空間有限, 高管規則6對於車速和車距定有2:1的比例! 110km行駛時, 前方要預留有55m車距 ! 若1km內擠入20台車不離開, 想快也快不比來!
並不能自己不超車佔用了60m長的車道(其它車就少了60m可使用), 安全車距當然因佔用而縮小,卻反過來要求其它車要保持安全車距?讓自己佔用???

車距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並不是 110km車速摧下去, 前方55m車距自動跑出來??
而是超車後離開,才能禮讓出60m長的車距 ! 車距是禮讓出來的!

1km內有16車, 將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如果1km內增加到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當然可以不保持安全車距, 只有30m車距, 卻硬要110km行駛, 但這會煞不住!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因為超車必然是一進一出, 超車是原車道上的前後車互換位置, 因為必然回到原車道,所以,超車』不會增加超車道的車輛數目,也就不會減少"車距"。

這台車無論車速多少, 它的車身就佔去 5m 長的車道, 再加上法定的車距40-55m, 一台車就會佔去 45m-60m長的內側車道。
一台車就讓超車道少掉 60m 可超車的車道空間,



524076316 wrote:
如果前面一公里內有...(恕刪)



龜龜們: 開車就是要放輕鬆、要享受,前面一望無際多快樂啊!

Sammama wrote:
可是長按喇叭
一直按喇叭 要錢
罰單錢

先檢舉成功,

我吃了一張後,就會乖乖的了,

依目前的情形來看,

長按喇叭,

要收到罰單,難上加難,



倒是要有心理準備,可能會被喜歡玩棒球的人,攔下邀約一局,

不可不慎 !!

lhp0627 wrote:
烏龜不喜歡前面有人...(恕刪)


很多烏龜都是時速82km想超時速80km的
然後又不敢多踩油門
就超個幾分鐘超不過去

其實很多大車也都這樣
本樓鄉民們 可能都很年輕 還沒遇過家裡車禍死過人
家有老弱婦孺,就知道台灣馬路有多可怕了
連個專用人行道都沒有, 老的小的都只能靠靠馬路邊邊走,
還會被一堆 死汽車 各種年齡的駕駛,當擋路的 狂喇叭 狂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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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道路 只是名為快速,快速的原因是 沒紅綠燈, 速限都很低的,一般80km左右

唯一惡劣的,大概就是 路上都沒車, 一些精神不好的,互相並排 互相扶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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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會 離完美 或 完善,還有很大差距,
光看 馬路上一堆人 只在乎自己要趕時間,

沒想到 你自己親人也會在馬路上行走 移動

自己趕快撞死別人親愛的,沒關係, 別人撞死你家人就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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