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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樓主!檢舉這牌車-大快人心!
做的真好啊!要不要號召一下大家一起來!給四輪的感受一下被針對的感覺?
又要放大檢視大型重機了是嗎!

....噢,是汽車,那沒事了。
freedomhome worte:
你們跟你們口中說的"維朗暢力"
有甚麼不一樣?


怎不是說樓主這行為只是在比爛??
之前某一討論串你可是大力支持那位批評重機的樓主
說汽車嘴機車違規叫合情合理,機車嘴汽車違規就是比爛
tony046074 worte:
ABB-1957 享...(恕刪)


違反法條:第45條第1項第04款 -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汽車違規行駛慢車道)

請問上面這條法規,如果汽車開在下面這種慢車道,是否也違規呢。



為了避免在快車道右轉時與慢車道機車互撞,我通常會在上一個路口先切到機車道,到下一路口再執行右轉,如果是上述法條是否我也違規呢?。
阿德588 worte:
可能家裡有事.......(恕刪)


希望他家裡所有人都有大事...
spacewalker wrote:


違反法條:第45...(恕刪)

我住這,很討厭這種設計,
開車右轉要提早進入慢車道,
路很窄跟機車塞在一起,
壓力很大。

自己騎二輪時,
趕上班一直有四輪跑進來慢慢開,
路已經很窄了又被四輪堵死,
也是很火大。

美意是減少汽車路口直接右轉不禮讓機車肇事,
但結果就是四輪二輪雙方都得不到好處。

同路口公車就可以快車道右轉,
沒理由換成四輪就眼盲不能快車道右轉。

高雄一樣設計的汽機車分道,
四維路汽車就可以快車道右轉,
不用提早切慢車道卡成一團。

一個城市兩種制度?
還是唯獨民權路肇事率太高才改的?
我所講的是否為事實

大家心裡都有數
spacewalker worte:為了避免在快車道右轉時與慢車道機車互撞,我通常會在上一個路口先切到機車道,到下一路口再執行右轉,如果是上述法條是否我也違規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則不在此限。
拍攝者本身也違規了,怎麼也不自己檢舉自己呢?

右側超車,甚至蛇行?自己也違規還想當檢舉達人,超討厭這種爛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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