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車的三寶為何從不檢討自己

創造新價值 wrote:


後方若違規超速超...(恕刪)


你就是其中一個
擋人路的
烏龜車就滾去旁邊啦
創造新價值 worte:
法規已明顯規定國道內...(恕刪)


聽得懂
你就不會叫他們三寶了
"依照交通部於民國96年1月29日頒布之交路字第0960085005號「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裡面規範汽車之「速率計」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測試, 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之誤差,必須落於:
V2/10+ 4km/h≧V1-V2≧0之範圍。"

依照樓主的時速110公里下去套政府的規定

錶速110公里~但實際速度可以97~110都是合乎政府規定的...

不是開錶速110時就不會擋到別人...當...
A車誤差最大化的錶速110公里實際只有97公里
B車完全沒誤差的錶速110公里實際就是110公里
兩車實際時速相差13公里...都是合法駕駛時A車在前B車在後...這樣不就堵塞了嗎??

所以在樓主的合法沒有超速的情況下...是會擋到後車的不是嗎??

所以乖乖的超完車就回中線吧~
在我看來樓主說的(紅字部分)
何必拿磚頭砸自己的腳呢

在無法明確 龜車還是不當超速
後方有來車 行駛接近
應該作為超車道 讓道謝謝

還有可以說這些惡言 水準也好不到哪😂
凌渡希 wrote:
樓主,我支持你的說法...(恕刪)



我也支持你~
不堵塞行車,就算後車違規超速,內線路隊長也應該讓路,後車有無超速跟路隊長何干? 那是警察的事。
Hi派 wrote:
不堵塞行車,就算後車違規超速,內線路隊長也應該讓路

沒這個規定 勿望文生義
劉奕兒612 wrote:
沒這個規定 勿望文生...(恕刪)


不堵塞行車是內線超車道的意義。
超速是另外一件事。
國道警察負責抓超速違規不是各位國道過客。
Hi派 wrote:
不堵塞行車是內線超車道的意義

交通部說最高速限堵塞後車沒違規
劉奕兒612 wrote:
交通部說最高速限堵塞...(恕刪)


https://www.facebook.com/HighwayPoliceBureau/photos/a.223878757741875/1084940761635666/?type=1&theater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 #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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