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0223 wrote:憲法604號解釋交通違規2小時就可連續處罰...(恕刪) 這是釋字第604號解釋不是憲法喔主要的解釋內容是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這條解釋文有關的法律如下憲法第23條(36.01.0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條(中華民國75年5月21日修正公布)(75.05.2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2項(86年1月22日修正公布)(86.01.2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86年1月22日修正公布)(86.01.2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86年1月22日修正公布)(86.01.2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90.01.17)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91年7月3日修正公布)(91.07.0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4項(90年5月30日修正發布)(90.05.30)憲法第23條內容是:(基本人權之限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狼0223 wrote:崩潰了台中劉某的自小...(恕刪) 7200租月租停車場都可以爽停2個月了...真不知道腦袋在想啥,被罰剛好而已而且要警察告知是要告知啥...真講了等警察走了一陣子還不是會停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