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必看!男子紅線違停民眾檢舉,一天一罰連接12張罰單

狼0223 wrote:
法官參酌司法院釋字第...(恕刪)


很Fixtw
旁邊就有停車場了!是瞎眼還是眼盲?or蓄意違停?不管心態或眼睛都不適合開車吧!
狼0223 wrote:
崩潰了台中劉某的自小...(恕刪)

哈哈哈
活該
很不錯啊,
旁邊就有一個停車場了,
台中我是不知道停一天要多少錢,
但是總比一天600便宜的多。

我覺得這種真的檢舉的好!!
狼0223 wrote:
憲法604號解釋交通違規2小時就可連續處罰...(恕刪)


這是釋字第604號解釋
不是憲法喔
主要的解釋內容是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跟這條解釋文有關的法律如下
憲法第23條(36.01.0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條(中華民國75年5月21日修正公布)(75.05.2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2項(86年1月22日修正公布)(86.01.2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86年1月22日修正公布)(86.01.2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86年1月22日修正公布)(86.01.2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90.01.1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91年7月3日修正公布)(91.07.0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4項(90年5月30日修正發布)(90.05.30)

憲法第23條內容是: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台灣鯛不意外阿,做錯事都不先檢討自己的,被罰活該
狼0223 wrote:
崩潰了台中劉某的自小...(恕刪)



>>> 活該 x12
>>> 一天一張,,很善良了,,,
狼0223 wrote:
最後法官語重心長說,警方沒有義務先去告知當事人,
民眾知道自己違規,
就應隨時警惕糾正回來,
而不是等警察告知、或被告發才要動,
自己要為違規行為負責。


狼0223 wrote:
崩潰了台中劉某的自小...(恕刪)


7200租月租停車場都可以爽停2個月了...

真不知道腦袋在想啥,被罰剛好而已

而且要警察告知是要告知啥...真講了等警察走了一陣子還不是會停回去
這些錢都可以租好幾個月的停車位了
只為了貪圖小錢,以為停紅線警察都會先通知移車嗎
北屯很多路段都是直接拖走,誰還通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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