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不塞車時 龜速車占用內線車道 問題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如果你是認真的說.....(恕刪)

台灣最高速限就是110
然後要罰區段時速低於120的

果然是作賊喊抓賊
支持區段測速
只是不知道是要罰誰
咪立咪 wrote:
在台灣的開車水準,沒...(恕刪)


網友言之有理
台灣交通狀況亂很大主因是用路人缺乏禮讓意識
搶快 搶先 搶過 似乎是台灣人一旦進入交通場域後便被集體催眠的集體行為
個人認為要驅使台灣用路人懂得交通禮讓
最重要的是要清楚了解自己生命的可貴
只有先重視自己的生命
才能體會如何尊重別人的生命
否則即使交通罰則再重 依然阻擋不了用路人的違規行徑
理想總是完美,路面條件,開車習慣,國外國內完全不一樣,這樣的先天條件很難全面執行,當然,也是要有想法才有改變的契機。
will7000 wrote:
解決方案A:1.速限...(恕刪)
will7000 wrote:
解決方案
A:
1.速限建議再提高10Km/hr 到120km/hr

2. 在橫夸的ETC偵測跨欄 不定距離 不同車道同時掛標出速限區間 提醒駕駛人
人需要一直被提醒
如:
最內車道110~120
中線車道100~110
最外線80~100
A...(恕刪)

這樣做會大有問題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不可能拿一個 "遵守義務" 混淆 "使用權利"?
"速限"無法做到車道分流
(1)忘記有"速差" 這種東西
甲車的100km=乙車的110km?
請問甲車去那個車道 ? 都會覺得乙車太慢 !
車道的分流絕對不能使用"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這樣會根本沒有標準
(2)標準應該是"相對車速" ←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1 :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速差達10km)........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只有能超車, 能超越的情況下, 才能做出 "車道車速 的 分流" !
設"速限"是辦不到的!
這樣亂設會造成"路權" 大亂 ← 反正台灣國道也沒人在管路權???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這是使用權利)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路權本來就是相對的 , 要求路權,也尊重別人的路權 ←這是義務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尊重別人的路權的義務, 必須離開 !
允讓Give Way (路權)這件事為何如此重要? 法規一再提及"允讓"
因為這是交通運作的基本 , 權利 VS 義務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法條是國外抄來的, 交通法規必須有"車流理論"運作的基礎 ! 法條來到台灣, 禮讓居然不見了?

(3)"速限" 只能無條件遵守 ! 這是遵守義務 ! 遵守了也沒有任何使用權利 !←非使用義務
這種錯誤說法如同遵守速限(義務)就能去闖紅燈(違反路權) ?
速限是遵守義務而非路權! 只有內側車道是在有 55m車距時, 速限改為最高速限 ! 無55m車距時速限會改回來!
這只是『依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不是路權!
法規指定"路權"去走那一個車道, 用路人就要去那一個車道 !
速限合法了,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不是倒過來拿一個"速限義務", 就以為可以不受"路權" 的規範 ?
這和擁有駕照一樣是義務,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不是有駕照轉彎車就不讓直行車 !
這和打方向燈一樣, 是一定要做的遵守義務! 不是有打方向燈就有路權不讓直行車 ! 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況且,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要 進入 那個車道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個錯誤 造成 前後 和 時空 不分 !

(4)『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道路是公用的! 您之外還有別人 !
你能行駛的範圍之外, 是法規指定給別人的 !
不是叢林法則, 佔地為王! 先衝進去車道就是我的?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權利 VS 義務 , 是交通運作的基礎
道路是公用! 不是只爭自己的路權!以為"自己"的路權無限大! 卻不遵重它人的路權!
沒有比較車速?只要自認自己很快??就能衝進內線"侵入它人路權"?????? 這是叢林法則!

人人都只主張自己的權利? 完全枉顧 相對的"應盡的社會義務", 權利和義務不分???交通必然大亂

高速公路不是一般道路, 是所有車應該都開得到 110km 的
應該是回歸法律,認真執法! 回歸路權!

因為車行道 Carriageway 不是停車場, 車流是會"動" , 一個動態的東西, 一定是要"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以為是停車場, 以為設個速限就好了! 不必遵守變換車道的規定嗎? 問題來了
(1)車子需要多長的距離煞停?和車速有正相關! 因此高管規則訂有 車速:車距=2:1的規定
也就是 110km 要有 55m車距
依照高管規則 6 , 前方有50m車距, 才能100km行駛 , 如果車距只有40m, 車速只能是80km
否則, 硬要100km?煞得住嗎?
不是想要 100km就能往前衝 ? 車距有限制

依據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手冊, 也是 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 參考手冊, 依照車距, 分類了LOS A →LOS F 6個級距

車體不可壓縮, 但車距會被壓縮 , 很多車擠在一起 ,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道就越短, 車距縮小
LOS A/B/C 就是有很長的車距, 車距的標準就是55m才能最高速限!, 這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您被誤導了
法規是因應不同車流量下. 機動調整"速限"! 由原本2面標誌 的速限區間, 變更為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關係
但是Q車流量 卻是有最大容量 , 不是無限制

必須是在未達 最大車流量 Qmax之下, 也就是在F自由車流 (LOS A, B, C) 之下, 才能這樣自由訂"速限"!
LOS C 之後 即超過 16車/公里 那條線, 實際車速根本達不到要設定的車速!
因為被前方的"車距"所限制住了 !
車距 30m → 車速只能是 60km
車距 40m → 車速只能是 80km
車距 50m → 車速只能是 100km
臨界值就是16台車 。若都不離開? 都以 110km擠在一起行駛? 只能壓縮車距去達成 !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如果只要求車速多少就擠進來 ? 卻不落實"路權"取得才進入內車道 和 失去"路權"離開的 調控機制??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這種人為製造的"壓縮車距"? 會反彈產生衝擊波,如同壓縮彈簧, 車速越快, 產生的衝擊波越大!
衝擊波 傳遞給車流 ? 就會造成大塞車 !

而提升最大車流量Qmax, 就能容納更多車, 進而吸收衝擊波
提升最大車流量Qmax可由降低速限 去增加 , 如HCM2000的圖 (110km1450車)─增加→(90km1750車)
在Q車流量有限制的情況下, D(密度/車距)又有法規 限制為車速的1/2 , 不可能採取"最高速限"
依照上面 HCM2000 V(車速) vs Q(車流量) 來計算
其實對應最大流量Q 之最佳車速 , 大約落在 42mph(67km) ←→51mph(81km) 之間


will7000 wrote:
B:
1.不然就學德國高速 很多路段
最內線是最高車速行駛 不限車速
..(恕刪)

您又被誤導了
學德國高速 很多路段 最內線是最高車速行駛 不限車速?
並不是, 解除速限是 三個 車道同步解除

德國並非以絕對車速多少公里區分車道, 那是強國, 並非德國!

德國是可變速限/機動速限 , 『速限』早上/下午不一樣, 這是在科隆A3 ,也會只有 60 km/h

德國有速限, 有解除速限,有可變(機動)速限! 有內外車道差別速限! 想得到的速限它全部都有!
Autobahn 有像雪山隧道一樣的行控中心,有監視器和管制燈號, 當路況發生時, 可以機動調整速限, 機動開放或關閉車道或路肩.

燈號顯示的是機動速限, 目前是 100km/h , 但這不是固定值, 會變的
(而且路肩開放了!)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上圖這是在德國 A8 , 內車道就是空的
不預留疏洪道 ? 非超車也去佔用超車道? 和 緊急預備金亂花 , 違反財政紀律一樣
超車要有安全車距 ! 沒有安全車距還超車? 當然危險 !
車速200km要有100m 的車距 !
原本 110km速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能容納 16 台車使用
增加到 200km? 每公里長的車道只剩下 9 台車能使用 ?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40-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排斥更多車不能進來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解除速限

其實, 降低速限可以容納更多車進來(因為安全車距縮小了!)
110km(55m)每公里16車 → 60km(30m)每公里28車 ,每公里多容納 12 台車
如果分段機動調整, 就能拉出車距, 讓車流不要堵死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速限"因應車流量多少而調整!
這是英國 M25 ,塞車了, 反而降低速限(這是燈號隨時機動改變速限)

因為要拉開車距(安全車距 ←→ 車速)

前方提高速限, 拉開車距


德國並非以絕對車速多少公里區分車道, 那是強國, 並非德國!
內外車道差別速限, 只在都會區施行,是為了防止車流擾動

這是在交流道附近做一個速度分流, 不要擾動到,只為了通過這個路段, 並不會上/下交流道的車
但是地面上一 定有不能跨越的分道線

但是速限 30km 的路段, 所有的車就是 30km
此處速限30km, 每台車就都是30km慢慢排隊, 沒有人按喇叭摧


德國是最重視路權 Vorfahrtsregeln
德國StVO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1) Fahrzeuge müssen die Fahrbahnen benutzen, von zwei Fahrbahnen die rechte.車輛必須使用雙向的右側車道
Seitenstreifen sind nicht Bestandteil der Fahrbahn.路肩不是車道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StVO § 5 Überholen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這是不往右的例外, 但例外結束, 就必須回到往右 )
刑法§ 315c StGB - Gefährdung des Straßenverkehrs 有"危險駕駛"的規定
錯誤的超車可以為輕罪,受到懲罰,也可能是刑事罪行(§315C條第1款第2號),“刑法”)

為何要回到原車道? 因為要填滿外車道的空間, 讓每一公尺外車道的道路空間都被利用到!
這是英國M20, 外車道佇列,一台接一台 , 卻無車進入內車道? 因為無超車必要! 車輛密度沒這麼高!

因為 110km (16車/km車距55m),每公里可以 容納 16 台車, 每公里密度16車時, 不會有車開上內車道, 會一列排在外車道
有第17台車 擠進來(17車/km車距53m), 車距縮小就必然降速低於110km/h! 這第17台車就因車距縮小進入內車道超車!
這16台車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
(行車儘量靠邊(往路肩方向) 是 聯合國道路公約 的規定, 歐盟都是簽約國家

台灣因為 不執法(車道路權規定), 讓16台車散在二個車道上
如果這16台車,同樣以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超車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車流量就降低了

如果超車後都回到中線車道,填滿中線閒置無車空間,16台車排成一列,每台車都可以110km/h, 而且第17台車可以進來, 道路空間能得到最好的利用!

您忘記 "道路容量" 有限 !
依據Newell's 跟車模型 car-following model , Newell’s描述車流的特性是, 車輛會保持一定的車距, 車輛和車輛之間保有"通過的時間差", 也就是車流以 , 車...車距...車...車距...車...車距...車...車距...行進
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也入法了, 就是法規當中的 "安全距離" 及 2秒鐘法則("通過的時間差")
車體不可壓縮, 但車距會被壓縮 , 車越多,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道就越短
依據高管規則6 , 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可能為多少 !
LOS C 那個等級才可能 100km , LOS E 是不可能的
依照高管規則 6 , 前方有50m車距, 才能100km行駛 , 如果車距只有40m, 車速只能是80km
否則, 硬要100km?煞得住嗎?
不是想要 100km就能往前衝 ? 車距有限制

反而是應該利用 超車道 , 疏洪道 的 功能 ! 讓車流能超車離開 !
讓車輛往 中/外車道 補滿右邊閒置無車的空間 , 是補滿空間! 才能達到最大車流量Qmax 。
提高速限 是一點幫忙(擴大車流量)都沒有 !
如圖, 速限訂120km →1300車就達到飽和 , 速限降低到 90km→增加到1750車 才達到飽和
提高速限 ? 是反而讓道路最大車流量Qmax降低
速限訂越高, 反而越容易(越早越快)達到飽和點 Qmax
超過道路最大容量 Qmax就會塞車 , 怎麼說出越容易塞車的理由??

高管規則6 也能知道 , 車速150km 前方須有 75m的車距, 每公里長的車道只能有12 台車+12個75m的車距
這要看當時的車流量為多少??? 加大速限?道路的最大車流量Qmax會降低??? 更早達到臨界點造成車流崩潰!

will7000 worte:
至於什叫最高速限 只要無後車逼近 就一路爽開內線一路超車 即使你只開80km/hr
條件就是你一定比外線其他車道速度都快
然後有車逼近 就切到中線讓路 內線無車再切到內線超車
..(恕刪)

因為要保持安全車距55m , 後車是無法逼近的 ! 一定會離開在 40-55m之外!
因此
回歸"路權"不就好了嗎 ?? 比中線慢當然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路權 是"位置"! 法規指定位置在那裏? 法規會指定那一台車輛去使用內/中/外車道當中的那一條車道←這是法律指定的"車道路權" , 進入車道之後, "路權" 會再指定"使用範圍" , 在那條車道有 多長/多寬/多高的車道空間能夠使用!
行駛必須在法規指定的範圍內 !
"速限"依法為 行車時速之限制 , 是限制! 不是權利 !
沒有指定"車道"? 先取得權利! 沒有"位置"? 那來的某一條車道速限? 要在那裏跑出最高速限?
速限完全無關路權 ! 無論速限為何? 路權都在超車那一方!
都必須是因為超車, 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可能去遵守那個車道的速限!
(1) 超車道 路權 為超車 ! 超車 是前後車互換位置, 後車變前車, 前車變後車 , 後車會由左側繞到前車前方, 一定會比前車快 , 而且會讓出"位置"。
是 超車道(內側車道) 對 中/外車道 超車 ! 這是"相對車速", 和中線車道比較車速! 貫徹超車道路權, 才能真的和中線分流, 是真的比中線快! 不是只看表面的數字比中線快?
這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辦不到的!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會造成併駛/ 無車可超還佔用? 無法補滿中外車道空間! 和中線無法車速分流!
(2)道路容量有限, 不是想要最高速限就能最高速限?
110km要有55m車距, 也就是是 每公里(1000m)內只能容納 16台4.7m長的車 進來 !
每公里超過16台車 就超出道路容量了 !

will7000 worte:
2.在不限速高速路段
即使你在最內線 開200Km/hr... 只要有後車更快
你一樣得切到中線 讓他先過
但他會降速等你安全切到中線後再超過你
..(恕刪)

這仍然是因為"路權"
無論多快 ! 非超車/併駛 都是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先讓後面過是因為喪失路權 !
不是仍然在超車, 右邊中線/外側還有車要怎麼讓?


況且
"路權"是有範圍的 , 只能行駛於法規所指定的範圍55m, 不是超出55m還有路權, 除非是接上下一台中線車待超, 才能繼續擁有路權! 法規的"車道路權"完全沒提及 最高速限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可能是基隆到高雄整條內側車道通通是路權?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內的"超車道"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超車道"(三個字,不是二個字的超車)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 A 車超車
A 車仍然在超車(超越1車)當中, A車仍然擁有路權(55m) ,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無法要求 A車離開, 直至 A車超越1車55m之外, 喪失路權離開後, B車就能超越回到外側車道的A車。B車超過A車後,若無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要回到原車道。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超過中線車55m路權範圍之後, 表示有安全車距, 依法 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明確規定 55m 路權 , 超出路權範圍同樣要離開 ! 而不是憑借"速限"不離開去違反"路權" !

will7000 worte:
A B 都有最重要一點
一律只從左邊超車 右邊超車都算違規
所以
1.左(內)線車道車速一定比你快 你要切入左(內)線 要讓車先過
2.交流道進來 你只能先禮讓最外車道的車先過 你再切進跟在後面
...(恕刪)

依照法規就能解決了! 問題是要 真正依照法規, 而且執法!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而且,"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就是要回到右邊, 才不會造成其它用路人不便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法規還不只一條 !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超車!
當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有涉及"內側車道"就必須遵守內側車道路權(超車) !
誰能"暫時利用○○車道"?
這代表路權有一定的授權範圍! 不是無遠弗界,不是永久!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之後,仍然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寫"暫時利用○○車道"!暫時 ! 不是"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就不必回原來的外側車道!

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仍然回到右邊, 原本發動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的原車道!
還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處罰條例第 47 條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
行。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 這樣就表示"允讓"了!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實際上, 這個條文是抄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要知道立法源由? 回去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就清楚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在簽訂之前 , 是開過數天的交通專家會議, 即『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由全球交通專家參與討論,會議的結論寫成公約 。
所以有非常多的交通學理論 , 車流運作的理論, 化身成為法條和公約 。
一開始就是 權利 和義務 觀念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Give Way"條文
國外如何實踐這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前車右輪貼在邊線上, 允讓超車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這就是所謂的『靠邊』←往路面邊線靠邊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允讓Give Way (路權)這件事為何如此重要? 法規一再提及
因為這是交通運作的基本 , 權利 VS 義務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公約來到台灣, 禮讓居然不見了?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路權本來就是相對的 , 要求路權,也尊重別人的路權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尊重別人的路權的義務, 必須離開 !

違反路權當然有罰則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走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 !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
herblee wrote:
這樣做會大有問題"路...(恕刪)

對一直把台灣內側車道
當成只是超車道的人
根本是講不通

基本的定義都不符合台灣主管單位的說明

每次都連一大串
明明要依最高速限行駛
自己完全略過

還一堆人把最高速限110公里
再加10公里=120
來當作 “最低速限”
高低分不清楚 不知是國文還是數學沒學好
規定什麼都是屁話...
提醒也絕對沒有用
救護車在後面按喇叭加廣播都可以無視了
咱們國情就是這樣
will7000 wrote:
解決方案A:1.速限...(恕刪)


不敢罰啥屁都不用講啦...

超速10KM以上要開罰3000,那為何在車流順暢時低速10KM以下不罰呢?

外中內各自訂出最低速限標準,在加上寬限值10KM低於此速便開罰

龜速不罰就沒得解決啦,反正龜龜就是這樣,你閃燈關我屁事,我儀錶板100km/hr我好棒棒

昨天在國道一新竹交流道附近才看到一台WISH,佔用內線,前方至少200公尺沒車,還2~3秒踩一次煞車

開過去喵了一眼,女駕駛左手拿手機,右手抓著方向盤12點鐘方向,然後頭是向著副駕駛座...2人在聊天

你說這種人上國道龜內線,無法條可罰的狀況下他會鳥你??
很多人把國道當一般快速公路開,以70-80km這樣慢慢開
把快速公路當一般平面道路開,以50km-60km這樣開

提高限速...相信我還是一堆龜車
不會說100km提升至120km,他們就會開到120km
不嚴格取締..不執法....永遠無法解決.....
你開140..後面有160的要超你....
你開160..但後面有一堆開200的.....
我問過開在內線的朋友為什麼要110龜在內線不走中線(被載),
他的回答是..開外側常收到罰單(開內側機率降低90%)
開內線不管怎麼開..從此沒收過罰單(他說道上傳言)

後來我整理國道19張超速特寫照,發現16張都是中外側被照的,
只有3張是內線雷射(前後都無車時被拍)

再來要更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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