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數學測驗,10月12日中午,到10月19日凌晨 = 7天???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早就在4年前改為七...(恕刪)


有什麼解釋函還是判例中是這樣算的? 借我參考一下
我是兩位檢舉哥的粉
這次的問題文化水平頗高
可是檢舉的網頁都說了
是以整數日為單位
發生日就是第1日,所以只能加6日
12日發生,過了18日結束就算超過7日。
楚中天 wrote:
我是兩位檢舉哥的粉這...(恕刪)


我無法理解的是為何違規當天就算第一日?

查來查去,也查不到任何可讓我信服的解釋

103年修法改7日的修法說明,也未說明如何計算7日.


反倒是民法的部分,對於7日鑑賞期有說到,當日算第0日,隔天才算第1日

為何行政命令這部分當日就算第1日? 我找不到任何解釋.
請問 昨天下班時間,高速公路排隊遇到一台大貨車,在中間後車牌下方,加裝兩顆燈應該是與警示燈連動閃爍
直射眼睛,不知道能不能用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檢舉呢?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第二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但書「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所以行為日就算第一天。
喬治奇摩 wrote:
行政程序法 第 48...(恕刪)


+5分

感謝!
沒辦法
公家機關面前,兩輪先輸一大半
楚中天 wrote:
我是兩位檢舉哥的粉這...(恕刪)


感謝支持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上週趕在滿7日之前半...(恕刪)


難以置信你會犯這種錯
違規日是12號所以7天內舉發是18號之前
違規當日12號算一天
不過警政系統不是會卡7天時間限制?
理論上應該無法成案才對
遊戲規則就是這樣,七日就是n+6日,至少這是全省各縣市警察局一致認定的標準。


版大才幾件逾時而已就不要太在意了,加倍檢舉回來就好。四年半前我剛檢舉不久有一段時間也是沒注意第七天的定義,有超過一千多件檢舉案都逾時不成案,我的作法也是加倍檢舉回來,我是有天無聊點了回覆信看到才知道,也好在那一次無聊點信來看,要不我很少看警察回覆信的,現在信箱還有超過26000封看都不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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