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中天 wrote:我是兩位檢舉哥的粉這...(恕刪) 我無法理解的是為何違規當天就算第一日?查來查去,也查不到任何可讓我信服的解釋103年修法改7日的修法說明,也未說明如何計算7日.反倒是民法的部分,對於7日鑑賞期有說到,當日算第0日,隔天才算第1日為何行政命令這部分當日就算第1日? 我找不到任何解釋.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第二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但書「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所以行為日就算第一天。
遊戲規則就是這樣,七日就是n+6日,至少這是全省各縣市警察局一致認定的標準。版大才幾件逾時而已就不要太在意了,加倍檢舉回來就好。四年半前我剛檢舉不久有一段時間也是沒注意第七天的定義,有超過一千多件檢舉案都逾時不成案,我的作法也是加倍檢舉回來,我是有天無聊點了回覆信看到才知道,也好在那一次無聊點信來看,要不我很少看警察回覆信的,現在信箱還有超過26000封看都不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