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錢不做事的公務人員 <出圖了>

eeone2019 wrote:
領錢不做事的公務人員...(恕刪)


我也檢舉過遊覽車整台車紅燈越線停在路口...

上面有路名,GPS也有定位..

承辦警察也是跟我說,無法檢舉,因為不知道在哪邊拍的....


不過我上次在永春東路口違規左轉(未依車道行駛)..警察給我開五權西路..

其實違規的地點很重要嗎?..這樣紅單我還不是繳了600元=.=
現在是這樣
報案要大家提好提滿證據
警察只會撿現成的處理就是了

要警察協助釐清處理不可能
江山輩有才人出,一代新人葬舊人
eeone2019 wrote:
需補正相關資料(違規事實、附件、請提供該車側前之禁停標線據,俾利據以舉發)


快去補正資料,比來01上網實際吧!

來01發文,就有人幫你補正?
個人認為似乎有點苛求
常常檢舉就知道,某一分局的承辦員就那麼一個
一天可能幾十幾百件,每件都分散該轄區的每個角落
你給的地址,他還要去一一比對..
如果真要他一件件都去求證一天能完成幾件?
又要他趕快開單,又要他到處跑去比對???
像某些縣市分局管轄範圍大的,光跑一件可能就要2、3小時..
更何況他或許依然有除了處理線上檢舉外的其他勤務或案件要處理

個人都是儘量讓要件符合,他能夠輕鬆辨識也好辦事,也方便開單,開完後即便被申訴,也因證據確鑿,不容易申訴成功,他更願意開這張單..

檢舉的目的是讓違規者有所警惕,沒有必要刁難公務員

個人看法,不喜勿戰,跳過就好..
所以現在與其去報警檢舉 1堆人都選擇在社群上爆料阿
快又有效
我的經驗是,違停的話如果附近有門牌就順便拍進去
這樣沒有爭議比較容易成功
eeone2019 wrote:
領錢不做事的公務人員...(恕刪)

Jack 你好棒 wrote:
承辦員警連自己的管區...(恕刪)

就照規矩來很難嗎?都回你要補甚麼了,看不懂嗎?
不做事還跟你講那麼多?
要別人守規矩,自己也要守規矩吧!
eeone2019 wrote:
領錢不做事的公務人員...(恕刪)

本來照到標線就是必要程序,重點是當時的標線.
如果標線磨損或被覆蓋無法分辨本來就不能開罰.就像你要舉發闖紅燈,也不能用側向綠燈來舉發啊!!搞不好當時號誌故障多向同時綠燈.
我覺得對方收到你的說法只會覺得這人搞不清楚狀況,浪費公努而已.
eeone2019 worte:
領錢不做事的公務人員越來越多

收到公務人員回覆如下
有關您檢舉 BBE-XXXX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20191012XXXX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需補正相關資料(違規事實、附件、請提供該車側前之禁停標線據,俾利據以舉發) 請點選此連結補正本案相關資料(請於2019年 11月 06日前完成補正)
承辦員警: 大同分局 - 曾小明
連絡電話: 02-2557-9094

只回覆對方
自己的管區請自行查證車側前之禁停標線據 不要懶惰
只領錢不做事?
今天是你要檢舉,不是警察要檢舉;你提供的證據不夠充分,竟然要警察去收集證據再開單!
依你的邏輯,法官是不是也要幫檢察官收集證據再判刑?


自己的檢舉違規請自行提供完整證據,不要懶惰。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無罪推定原則(英語: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一個人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 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

基本上要證據充足,才能證明自然人違規

而且是板主要檢舉人交通違規,非刑事案件警察是不會主動偵查

如果這麼仇視公務員(既仇視,又要叫他們做事),請你先考上再來做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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