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 邊線外 還有條黃線 被撞需付三成責任嗎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你人還在車上....
那~那來的違停?.....(恕刪)


頂樓的自己自述「熄火」準備下車了.

那就是停車,不是臨停
c2351524 wrote:
早上剛停好在路邊邊線...(恕刪)


>>> 你的保險公司呢??
bb123dd wrote:
>>> 你的保險公司...(恕刪)


這台IS250估計車齡10年了應該沒保了
有保還用問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頂樓的自己自述「熄火」準備下車了.
那就是停車,不是臨停

法條早改了
因為環保 刪除未熄火
熄火但人還在車上
不超過三分鐘都叫臨停
所以樓主沒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劉奕兒612 wrote:
法條早改了因為環保 ...(恕刪)


改在哪裡?

一直都是要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請問你熄火要怎麼立即行駛?


環保署的怠速規定也是3分鐘,與現行法規根本不衝突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從來沒改過~
不是全險 所以沒辦法出險 因為沒有肇事責任
bb123dd wrote:


>>> 你的保險...(恕刪)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改在哪裡?一直都是要...(恕刪)

明知我是交通法規魔人你還是要挑戰?真是關公面前耍大刀...

道處100.11.23版本:
3-1-9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又按101年5月30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9、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0、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觀其修法理由為:「……4、考量節能減碳、防制空氣污染,以及機車騎士臨時停車甚少不熄火之各種狀況。同時臨時停車之重點實則在於保持『可立即行駛』之狀態,『不應以引擎是否熄火或『停止時間』來判斷,爰依此修正第9款之規定

立法院修法會議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 94 年 12 月 14 日公佈修正以來迄今已逾六年,其間雖有多次修正,惟均為個別條文小幅修正。但隨著時代科技進步、路權觀念加強,有必要再次對本條例為完整性之檢討修正,以符合交通環境之所需,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對車輛為完整之定義,並對汽、機車為立法定義,將機器腳踏車正名為機車。(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九十條之三、第九十二條)
二、配合節能減碳、防制空氣污染及實際所需,修正臨時停車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十五條)
這個法條很有幫助  感謝你
劉奕兒612 wrote:

明知我是交通法規魔...(恕刪)
年輕人

乖乖的把車停在停車格內會很難嗎?

當時為了省時間臨時停車

結果後來發生車禍了

請問你真的有節省到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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