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法條早改了因為環保 ...(恕刪) 改在哪裡?一直都是要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請問你熄火要怎麼立即行駛?環保署的怠速規定也是3分鐘,與現行法規根本不衝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從來沒改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改在哪裡?一直都是要...(恕刪) 明知我是交通法規魔人你還是要挑戰?真是關公面前耍大刀...道處100.11.23版本:3-1-9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又按101年5月30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9、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0、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觀其修法理由為:「……4、考量節能減碳、防制空氣污染,以及機車騎士臨時停車甚少不熄火之各種狀況。同時臨時停車之重點實則在於保持『可立即行駛』之狀態,『不應以引擎是否熄火或『停止時間』來判斷,爰依此修正第9款之規定立法院修法會議資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 94 年 12 月 14 日公佈修正以來迄今已逾六年,其間雖有多次修正,惟均為個別條文小幅修正。但隨著時代科技進步、路權觀念加強,有必要再次對本條例為完整性之檢討修正,以符合交通環境之所需,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對車輛為完整之定義,並對汽、機車為立法定義,將機器腳踏車正名為機車。(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九十條之三、第九十二條)二、配合節能減碳、防制空氣污染及實際所需,修正臨時停車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