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無牌)與汽車小擦撞,初判汽車全責,騎士持驗傷單及診斷書及修車費4500元單據,要求賠9000元和解,汽車駕駛不接受,被電動自行車駕駛告傷害附帶民事賠償,覆判汽車肇責主因,電動自行車次因。汽車修車費8000元,結果電動自行車這次要求賠5萬,最後汽車駕駛自付修車費且賠1萬給電動自行車駕駛。有點扯吧!但是真實發生的事,只要人受傷(小淤青也算),這是帝王條款,可以壓著汽車駕駛打,沒在講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