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察對肇事逃逸的認知?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發文者照後鏡歪掉,可(恕刪)


希望樓主別生氣,司法資源有限,微罪不舉,以此案例而言,我支持派出所警員的處理方式.
分民事和刑事

民事就是賠償你的損失
刑事就是要有人受傷

另外還有所謂行政裁罰就沒有分了
只要有肇事後沒有處理就算肇事逃逸
就能夠開肇事逃逸的罰單

肇事還有分無碰撞事故咧...
同一套法律,到了不同地方好像都有不同解法
這算是奇特的台灣現象嗎?
不知道樓主有沒有保車體險,就拿行車紀錄器和警察報案三聯單送給保險公司去處理,

支持告死這些騎車不負責任的機車垃圾
sewardlin wrote:
今天(12/30)早(恕刪)

一般行車記錄器的角度拍不到後照鏡
若是去報案就算找到該機車車主了
但要是他嘴硬說沒撞到
那還是只能吞下去了吧?
sewardlin wrote:
今天(12/30)早(恕刪)

說說我的經驗...
我之前也是在內湖某派出所前被汽車擦撞,結果對方也跑了
因為就在派出所旁,我就進去告知值班員警,員警請我先坐一下,然後通知交通隊的員警前來處理

1.就算是沒有人受傷而相關車輛人員未留在現場,也是肇事逃逸
2.無人受傷派出所的確沒辦法處理,都是通知交通隊來畫製現場圖並開立事故通知單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嚴格講起來 不算是肇事逃逸

我拿個例子講好了,假如小明發生了交通事故(無人受傷)過了一陣子

小明要去監理處辦無肇事違規紀錄 記錄還為零

因為法條把(肇事)這兩個字定義為 駕駛車輛致人受傷或死亡有刑事流程紀錄

所以嚴格講起來不算肇事逃逸,但很多人會把肇事逃逸當作一個統稱,這也沒有錯

也不是我說你肇事逃逸,你就是肇事逃逸罪。
sewardlin wrote:
後來上網查了一下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就有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恕刪)


徐胖子 wrote:
員警也沒說錯,實務上的肇逃是指刑法的肇逃,要致死或致人傷...(恕刪)


實務上講肇事逃逸指的都是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罰 vs. 行政罰本來就是不一樣的東西~



曉得 wrote:
如果真的是這樣
難怪警察的法律素質
會被民眾覺得有待加強
以下這則新聞剛好打臉..(恕刪)


寧願相信記者的法學素養?~
AKIROSS wrote:
不知道樓主有沒有保車體險,就拿行車紀錄器和警察報案三聯單送給保險公司去處理,

支持告死這些騎車不負責任的機車垃圾


~

不過很難舉證;絕大多數人的行車紀錄器只照前面,加裝也大都加裝照後面,所以...~(/攤手)
除非這幾年有修法,否則財損也算肇事逃逸,以我個人多年前發生的案例,對方計程車告我肇事逃逸,被扣駕照半年(印象中6個月)),財損部份肇責在對方(對方函洞,我方幹道),所以我免賠,這幾年明顯感覺警方處理態度有大事化小,小化無,從上到下都是如此,包含縣市長在內,各位若不幸發生事故,務必注意自己的權益,別讓權益被搓掉,台北市好一點,新北差一點,桃園更差,其他就不提了,直接交給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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