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依法 為 車流量 LOS A B C , 才能將最高速限 設為 110km/h 以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這是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依據)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同樣以車距多少定義, 不是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堵塞"! 當然是很多車擠在一起的LOS E,LOS F為"堵塞/壅塞"? 而拉開車距的 LOS A/B/C為不堵塞 !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要有55m車距 為標準 ,沒有55m,只能降速低於"最高速限",這是不可能符合"最高速限" LOS C 那個等級才可能 100km , LOS E 是不可能的!
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仍然回到右邊, 原本發動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的原車道! 不可能右側超車 ! 這違反了"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 還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不可能右側超車 ! 這違反了安全規則第9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