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mist290 wrote:
討論已失焦(恕刪)


看到的時候已經刪文了 不過看留言樓主還是思考看看大家的看法吧
dermist290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
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您引用錯法規了! 在 8-1-3但書的前方還有本文規定
在本文規定的上方, 還有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

非超車 無路權 , 您沒有內側車道的 使用權利
最高速限 不是 路權 ! 這是相反的 限制 , 是遵守義務 ! 和"權利"相反的"義務"!

將"路權"和"速限"混淆在一起? 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沒有區分 !
被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所誤導? ←事實是,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
下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並不為真!
事實是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就能得知"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下圖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17車/km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成立了 !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1000m均分給16台車, 有安全車距55m (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速限之例外)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 此原則速限)


這只是在變換速限 !
完全無關 那些車能使用 "內側車道" !

法律規定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誰有權利 ?
誰有路權?
依據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 將 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 指定為 "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交通標誌 明白規定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能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

況且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是那面"標誌"

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沒有任何法條說這(限制)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已經 有 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了路權 !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
依法, 超車者擁有路權, 能使用這個車道 !
沒有路權的一方, 就有義務讓離開這個車道 !
因此, "速限"再高? 也完全不影響 "超車道"路權 !
況且, "最高速限" 所發生的時間先後次序? 也不容許 以為 "速限拉高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必須先取得路權 , 讓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寫在法規當中
"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 使用道路的權利, 法規會寫"道路"的那個部份誰能使用, 誰要讓誰, 誰優先誰停等...等等規定)
以紅綠燈來解釋 , 紅綠燈就是 代表擁有 "路權"及喪失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否則會撞在一起!
綠燈一方 就是擁有路權可以行進 ! 紅燈一方無路權! 就有禮讓綠燈一方先行的義務, 必須停等。 之後燈號會轉換 ! 兩方權利和義務互換!
而這個權利不是全部 ! 只分配到一部份 !
為何是一部份? 因為道路容量有限! 而道路是公用的! 要在有限的空間供所有用路人使用! 必須要分配 !
所以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路權是有範圍的
以紅綠燈來解釋 , 這個燈號的綠燈"路權"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綠燈的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相類似的是國外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沒有紅綠燈, 同樣指定了路權 歸屬於那一方

我現在行進方向是幹道, 這個方向擁有路權, 會有黃色菱型 "路權標誌" , 支道方向會有"路權喪失"標誌(等同Stop sign),有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綠燈) ,而叉路那一方就如同轉彎車(等同於紅燈)
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同樣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優先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因為 Vorfahrt (擁有路權)和 Vorfahrt gewähren(停等/無路權) 本來就是相對的!
不是永久綠燈, 綠燈會轉換方向
不是永久超車, 併駛/比中線慢/路權範圍55m內無車可超 , 路權會轉換 !
『路權』本來就不會有"衝突" ,不可能同時有二種路權,三種路權相互衝撞 這種事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紅綠燈只有一方有路權 !
直行或轉彎只有一方有路權!

每一台車都有 "路權" ←法律授予的"使用權利"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所謂「路權」之範圍,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您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讓這個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依法 為 車流量 LOS A B C , 才能將最高速限 設為 110km/h
以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這是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依據)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同樣以車距多少定義, 不是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堵塞"!
當然是很多車擠在一起的LOS E,LOS F為"堵塞/壅塞"? 而拉開車距的 LOS A/B/C為不堵塞 !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要有55m車距 為標準 ,沒有55m,只能降速低於"最高速限",這是不可能符合"最高速限" LOS C 那個等級才可能 100km , LOS E 是不可能的!

會不會塞車 ? 是 不能讓"車流量" 超出『道路容量』
因為 110km (16車/km車距57m),每公里可以 容納 16 台車, 每公里密度16車時, 不會有車開上內車道, 會一列排在外車道
有第17台車 擠進來(17車/km車距53m), 車距縮小就必然降速低於110km/h! 這第17台車就因車距縮小進入內車道超車!
這16台車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
(行車儘量靠邊(往路肩方向) 是 聯合國道路公約 的規定, 歐盟和我國都是簽約國家

台灣因為 不執法(車道路權規定), 讓16台車散在二個車道上
如果這16台車,同樣以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超車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車道明明還沒裝滿, 就達到飽和 ? 這就是台灣國道車流量達不到道路設計容量的原因 。

如果超車後都回到中線車道,填滿中線閒置無車空間,16台車排成一列,每台車都可以110km/h, 而且第17台車可以進來, 道路空間能得到最好的利用!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縮短了,必然導致降速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由於 車流量 是有上限 Qmax
上圖無論 車速V設定為多少? 只要超過最大車流量Qmax , 車速必然往下掉 !
而車速和車流量的比值 ,斜率(dV/dQ=0及<0)已經說明了,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增加車流量, 提高道路的負載, 就比較不容易塞車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但是超過最大車流量 1450車之後, 斜率轉變為 < 0 , 車速是反而往下掉! 是根本達不到那個車速 !
車速和堵塞是無關(斜率=0)及 負相關(斜率 < 0) , 車速多少?和車流量增加沒有關係 或反而提早達成 "最大車流量Qmax致堵塞 "
如圖, 車速110km在LOS C(車距縮短為約61m)時, 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LOS D LOS E 更是往下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車流狀況, 是 F車流,S-stable車流(或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LOS B 或LOS C)。
若為S-metastable,J車流(或LOS D,E,F)是不可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的。
因此"堵塞行車之狀況"是以55m車距為標準
這也是"安全車距",也就是法規授予"最高速限"的路權範圍!

車距不足, 可能是因為前車未達最高速限, 而不能拉開車距
但是車距受到車輛密度的影響
每台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也會受限於"車輛密度",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路隊長自己的前方有足夠車距, 但是路隊長的後方有足夠車距嗎?
路隊長自己能"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若無對應的車距, 後面的車辦得到嗎 ? 能最高速限行駛嗎?

有路隊長就形成車群, 這就是"車流佇列", F車流就降等為 S-stable車流
超完車就離開, 超車道才能維持為 F 車流, 後車才有行車的車距
當所有車都擠在一起/擠在某一路段, 形成一個個車群, 車群之間卻無車? 形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路隊長當然就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此即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不離開 , 讓內車道的輛密度越來越高 ???
台灣國道就是誤解法規 ! 不論車距多少? 堅持單一速限的"最高速限"???
如果這樣仍然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對照就能知道 , 上面官方說法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並不為真!
依法不可能右側超車
其實, 我國的法規 本來就規定有"行車靠右" 依法不超車/不超越應行駛外側車道
回到規則, 安全規則第 101 條
五、前行車減速(維也納道交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的那條車道 靠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說成路權 ?????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並非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
而且,條文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而是 「限5」標誌 ! 變更為那一種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提高速限 根本不必修法! 是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 !
但書並非路權, 是速限 !
應該是取得路權者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原本就規定了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取得中線車道路權!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無 中線車道/內側車道路權 , 當然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超車道』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當然是"超車"那一方擁有優先路權,沒有路權的一方要讓離超車道!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喪失路權"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出55m之外, 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違反路權當然有罰則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走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 !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超車!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 ! 這違反了高管規則11!

當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有涉及"內側車道"就必須遵守內側車道路權(超車) !
誰能"暫時利用○○車道"?
這代表路權有一定的授權範圍! 不是無遠弗界,不是永久!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之後,仍然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寫"暫時利用○○車道"!暫時 ! 不是"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就不必回原來的外側車道!

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仍然回到右邊, 原本發動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的原車道!
不可能右側超車 ! 這違反了"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
還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不可能右側超車 ! 這違反了安全規則第98條!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問題: 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法律所指定去的是那一個車道?
答案: 法規沒有指定!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因為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速限無論如何提高, 都不可能拿來區分車道!
因此, 只要回歸到法律 ! 回歸『超車道路權』 !不要拿錯誤的函釋 ! 就能 讓 超車道 有功能了 !
herblee wrote:
您引用錯法規了! (恕刪)

哇~圖文並茂,超專業的,五分送上!
herblee wrote:
您引用錯法規了! (恕刪)

你寫的很多
我看不完
雖然不知道你寫什麼
但我贊成你
這跟顧主權有異曲同工之妙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