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產物保險」說這個縮了一截的車尾只要6萬就可以修好

安全起見,恢復原狀後賣掉換新車吧
yurue wrote:
在高速公路上被後車追撞,後車有保險,第一次跟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談修理費用,對方竟然說修理這個車尾,他估修理費是6萬
保險公司估車子價值12萬

你這車前後都撞很慘
報廢比較快
提供給樓主參考吧。

20年前,我開福特沒尾巴的嘉年華,在高速公路三台車撞一起,我是中間那部。除了後座兩個門彈開以外,前後連保險桿看起來都沒什麼傷(車停外面總會有一堆傷嘛)。開了以後才發現後座兩個門關不緊,空調整個掛了。後來發現是後座那大樑歪了,所以短了點門蓋不緊;我被後車推擠撞向前車,所以空調散熱管破了冷媒漏光。只拉了個大樑加修冷媒管等就花了兩萬多!還是20年前的兩萬多!我還沒什麼潰縮喔!所以您這樣六萬可以搞定.........我是很懷疑啦,除非真是像前面有人說的,切後半段互換也許比較可能吧..........
善用恢復原狀的法條,恢復原狀就不算折舊了,
然後把對方業務跟你談的內容丟上來,保證對方保險公司恨的牙癢癢,
最後記得恢復原狀是可以指定原廠維修的,不要被唬爛牽到那些跟保險公司有合作的車廠,
最後一點很重要,看過有文章被唬去保險公司配合的修車廠
民法回復原狀的法條
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保險公司會主張不能回復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改賠殘值。

最簡單的例子就殺人犯不可能使被害人死而復生,就算一直打回復原狀,法官
也不會判被害人復活,只會判賠金錢。

保險公司會主張該車於交事故中實已遭受重大損壞,如車輛送交車廠修復,
於修復後仍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若檢驗不合格,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6條
規定須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並申請覆驗,屆時恐花費更多維修費用及時間成本,
回復原狀顯需時過長、需費過鉅,則回復原狀顯有困難。
有保乙, 或丙式險.請保險出來代位求償就好

你根本不用出面,丙式頂多去警局作筆錄.
既然車子價值12萬,
那叫保險公司給車主12萬,
這台破車就給保險公司處理了,
撞成這樣只賠6萬,
誰能接受啊
請他恢復原狀就OK了啊.
管他講什麼鳥.
方便透露是那一家保險公司嗎?謝謝
skyno123456 wrote:
安全起見,恢復原狀後...(恕刪)


難怪這麼多黑心車商不是沒有原因的

別人的安全不是安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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