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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保險公司會主張不能回復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改賠殘值。
最簡單的例子就殺人犯不可能使被害人死而復生,就算一直打回復原狀,法官
也不會判被害人復活,只會判賠金錢。
保險公司會主張該車於交事故中實已遭受重大損壞,如車輛送交車廠修復,
於修復後仍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若檢驗不合格,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6條
規定須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並申請覆驗,屆時恐花費更多維修費用及時間成本,
回復原狀顯需時過長、需費過鉅,則回復原狀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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