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meredith wrote:該地有分向線 我雖逆向 但並不是雙黃線不能越線且對方是同向車 我為了閃避它才跑到旁邊車道還是不懂錯在那耶 能PO完整的行車記錄器畫面嗎還是有什麼難言之隱所以不敢PO畢竟你是因為閃避還是整條路逆向PO出來看就知道了而且整個事故你也一直改來改去到底發生經過是什麼也是PO出來就知道了為什麼不敢PO?
dr.meredith wrote:因為有對方車號 怕洩(恕刪) 既然是在超車時發生碰撞,那就參考看看超車及讓車規定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1-1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你沒讓前車知道你要超車,就貿然逆向超車,這肇責恐怕還是樓主比較大。(影片因我無開聲音,所以不確定樓主是否有按鳴喇叭提醒前車,讓前車知道)對方可能就是,第 109 條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另外,在車鑑會上,通常要判斷哪一方肇責大,要先找出雙方各違反了哪一(幾)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再依違反的內容來看誰肇責大。
我覺得大家看法差異好大給交通大隊的朋友看他認為對方車是大頭問我保險理賠他也覺得對方責任大但我在板上被轟隆隆好啦 我先閉嘴我那時撞後有點嚇到記憶跟行車紀錄器不同這也是我周末去警察那重COPY行車檔案才貼上來的不過反正乙式險我煩那麼多幹嘛還是謝謝各位大神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