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機車路權的再想什麼?

bombom123 wrote:
我相信啦,台灣大概前10%的高收入者可能只有開車覺得機車上路根本礙眼。

其他人基本有汽車的就會有機車

你今天用開車的方式騎車就會違法?

汽車左轉不會有事故,換騎機車左轉就會有事故?

這是什麼鳥邏輯?

還是01剛好都是前10%高收入的天龍人?

不然我看不懂再反機車路權是在反身體健康?

還是自己連反什麼都不知道?

機車路權 ? ←這是什麼 ?????
道路的功能在運送 "人" , 交通是運輸"人流" , 讓"人"流動由A點到B點
不是載具在路上跑來跑去叫做"交通" ?
機車只是載具 , 是人騎機車, 不是那台車由車廠出場後就有什麼權利 ? 完全看不懂

道路空間有限 , 設計本來就有上限 , 所有的道路都沒有辦法 負荷超出容量的車流
停等二段左轉 ,這本來是在分流
故意 約很多車一起來塞爆這個路口, 當然 車流量會增加 , 不知道在做什麼?

這橫向(3)左轉 (2)直行(1) 待轉 三股車流 都是綠燈 , 都有通過橫向鄭州路停止線 之 "路權"

能通過橫向鄭州路停止線 是因為 綠燈指示 行進 路權 , 並沒有禁止跨越? 又不是塔城街方向(紅燈)?

二段式左轉根本不影響 任何人之 "路權" !

這是毫無"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概念的說法
為何會說這是 "毫無"路權" 概念 ?
(1)"路權" 為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含義不是只有 "使用權利" 的通行權 , 路權 還有必須"分配",有 (共享) ,禮讓 的意義
因為道路是共用的 , 公家用, 法律必須分配/指定/排序 每一台車的使用空間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道路空間使用權利
而且 ,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並非 永久持有
"路權"是輪替的 , 是所有用路人輪流 使用道路
輪到誰使用 , 誰就有路權

因為是公用 , 大家一起使用, 所以法律會 分配 那一台車 去走那一個車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得到法律之授權
法律會劃定並分配 每台車或人 使用道路的範圍 , 使用道路的時機 , 使用道路的前後優先次序, 各自行駛於法定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
例如 ,"超車"被法律分配去走超車道(內側車道) , 載重大貨車 被分配去走 外側車道

超車的車 ? 和 載重大貨車 被分配行駛不同車道 ? 能說只要分配不同, 還是都有路可以走 ! 就說成是"開車覺得機車上路根本礙眼"?
若不規定, 放任隨便亂走? 只會引發更多的 "車流擾動" ?

(2)將路權混淆到人權 ? 以為所有交通工具 ? 所有載具 的使用權利都相同? 這出發點就已經錯誤 !
載具"使用權利" 不同就說成 "低能歧視政策" ??
這個論點的基礎就是錯的
混淆了單一載具和另一台載具之間 原本不同的特性 ? 本來就不可能有同樣的分配 。
路口是四方車流交會的地方, 法律必須分配 每個方向 各自使用多長.多寬,多高的"路口"空間, 以及多長的路口使用時間 。
汽車靠內機車靠外,車種分流, 要防止車流擾動, 本該避免混行車道
這只是 左轉機車 分段為二次直行,停等後再左轉, 左轉汽車先行左轉 , 都可以左轉
但一起轉是先造成車流交織 , 只是 擾動到車流 ,增加碰撞 的機率
"路權"只是先行後行 , 完全不影響 機車 左轉的權利 !
先行 後行 就是 預做"分流" , 以第四空間的『時間』來隔開雙方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疏導分流 ,不增加車輛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3)是人在使用道路 , 不是 那一台車 在 使用道路 ?
載具只是用來運送人 , 讓人能由A點運送到B點 , 不是那一台載具從工廠被製造出來 ? 就擁有天賦路權 ?
道路是公用的, 是公眾在分配 "道路使用空間" (是針對所有的車或人 的規則 ) ←公眾的法益
不是 "個人" ← 單一個人的法益 , 更何況是拿"車種"出來爭取不存在的路權 ??
是如何分配道路會達到最大的效益 ?
1991年, 德國明思特市政府出版了一張海報, 說明相同的60個路人,當載具不同時, 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
是提供"人"流動(人流)? 還是供"汽機車"流動(車流)?
是運送人? 還是運送車輛?
道路面積有限,道路增加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小汽車的成長
公共運輸發達, 很多人共乘一台車,「道路空間」就出來了!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公車專用道/輕軌/MRT
但是,"變換載具" 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小汽車沒坐滿)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車不要進來塞車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人為主的觀點

(4) 因為道路 空間有限 , 又因為車流是一種"波動" ,波的傳遞, 必須要 "分配"使用範圍, 才能避免 "波動"引發車流擾動甚至"碰撞"
這個"位置" 是分配給所有的車 ,除了分配 使用 三度空間 的長寬高的道路空間 , 還有 分配 第四空間的使用"時間"
每一台車的位置 若不依分配行駛 , 就是引發 碰撞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都有 規定 , 不能堵塞到路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路權 優位 : 交通指揮人員 > 燈光號誌
紅綠燈只是代表路權 , "路權" 優位原則是 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警察叫你走, 警察就取代了那個紅綠燈 ,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優於"紅綠燈 及 標線標誌" !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路權(先行權Vorfahrt)次序 : 左讓右 ; 我車和自行車"在路口"有路線上的衝突, 轉彎車讓直行車 , 因此自行車有先行權,
原本應該, 自行車(最右邊) 先 → 我車其次 →綠車最後
但是, 綠車旁有 停有 垃圾車 在收垃圾 , 我車轉過路口也無法進入, 會堵塞在路口中央, 因此我車必須放棄"先行權(路權)" , 讓綠車先行
道路是公用, 路權是輪替 擁有 , 路權 不是 永久持有

實在看不懂這樣 不顧分流 硬要擠在一起 是在爭什麼 不存在的"路權"?
完全誤解 路權
herblee wrote:
機車路權 ? &larr...(恕刪)


機車路權就是通俗用語不用裝聽不懂,你不是中文辭典



現在10字路口會塞主要原因是

1.汽車左轉排隊.又偷雞從直行切左轉

2.內切右轉.外切左轉

3.低於速限非常多的龜車

4.違停汽車

同意嗎?

發生事故基本都是三寶駕駛.三寶不管什麼車種都是三寶好嗎

會看路左轉的就是會安全左轉就這麼簡單而已


交通法規規定2線道車道都是全車種通行

到路口又變成機車要待轉??? 這三小? 左尻左很難? 變成機車又要往外不是增加回堵而已

有左轉號誌的機車跟著轉很困難? 分流意義在哪?



全球只有台灣在汽機車分流就是瞎



最近一堆酒駕車禍的基本都開車.那要禁止喝酒上路還是禁止開車?

想也知道是行為人的不守規則才會有事故乾車種屁事???
窮人社畜放假也想騎破水冷180機車跑遠途、跑快速道路....
不開放就是不開放有什麼辦法呢
當年WTO說150以上就能跑高速公路 現在WTO過幾年了?150上高速公路呢
等政府自己良心發現 ,100年都不會有


你覺對岸中共什麼時候會良心發現不用抗爭把自由民主端上桌?
抗爭是唯一手段、支持抗爭、空拍機禁區之前也是整個台灣禁
也是有人不斷努力最後才改成幾乎全面開放
為啥當初禁行機車沒人反對現在才跳出來該該死?

因為以前是權威時代 政府怎麼說 ,人民怎麼做
你叫我戴安全帽我就戴, 你要我兩段式我就兩段式
你要我禁行內側我就禁行內側,
人民不敢反對
但是那都是過時的法規了
全世界都是車速分流, 台灣不跟進
莫名其妙定了一堆全世界不通的規矩 導致台灣肇事率還全球最高


要是從1995年到現在沒人抗爭禁行機車這個字會自動塗銷?良心發現?


慢車道?什麼又叫慢車道?下面原本塗改的字是什麼?機車道?
限速50我騎90、請問我可以騎快車道嗎?我可以騎內側車道嗎
不行?因為你是時速90的慢車

然後一堆民智未開的人覺得這樣很好騎機車就是給老子滾邊去

就弄了一堆同性戀結婚啦、恐龍法官啦
殺父母37刀在把頭割下來從樓上丟下去的這種無罪?
吸毒有罪,殺人有罪,吸毒加殺人無罪?
負負得正?
殺了人趕快吸毒就沒事了
吸了毒趕快隨便找個路人捅他幾刀死了就沒罪了?



這就是現在的台灣
台灣不需要這麼先進的法規
也不需要禁行機車那種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只覺得民進黨好像把台灣搞的烏煙瘴氣
bombom123 wrote:
機車路權就是通俗用語不用裝聽不懂,你不是中文辭典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您不知道嗎?
您自行定義的 "通俗用語" ??? "聽不懂"?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 ,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法規 以 第四空間的 時間差錯開雙方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道路是公用 ! 大家一起使用 ! 但是道路空間有限 , 所以法規 必須加以分配
法規 以時間更迭方式 , 就是以第四度空間的"時間差" ,來錯開雙方

路權 在說的是 give way 讓道, 禮讓 不是爭先恐後 , 不是將馬路當成競技場爭先賽跑 ?
二段式左轉就是 時間差 , 誰先誰後而已


bombom123 wrote:
現在10字路口會塞主要原因是

1.汽車左轉排隊.又偷雞從直行切左轉

2.內切右轉.外切左轉

3.低於速限非常多的龜車

4.違停汽車

同意嗎?
當然 不同意
塞車得主因是 車輛超過道路容量 , 次因為車流擾動 及道路瓶頸

為何會塞車?
1.車多,車流量大
在車流當中,三個基本變數有流量(q)、密度(k)、速度(u)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存在恆定不變的關係
交通密度K(Density)=車輛數N(台)/L 區間長(km)
1km 內擠進200車 , 是保險桿頂保險桿 , 動彈不得
超過最大車流量 Qmax , 車流就會崩潰
還不懂 ? 水多到超出河道就會溢堤

D車輛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兩者是相互拮抗
車越多, 車速就越低
車輛密度(=車距)決定會不會塞車 , 車越少, 車距拉的越開, 越不容易塞車
是否堵塞? 不是看車速, 而是看車距
車距不足其所對應的車速, 就會"堵塞"


1.汽車左轉排隊.又偷雞從直行切左轉
汽車左轉排隊 , 就是兩段式 , 是錯開對向的直行車流, 在對向直行的時間之外 ,才能左轉 ←時間差

直行切左轉, 這是侵入它人"路權範圍"內,造成它人的車距縮小 及車流擾動 ,製造不必要的衝擊波 , 這不是證明了 要拉開車距, 不是反而說明應該要遵循各自的"時間差 "

2.內切右轉.外切左轉
如果所有車都擠進路口 , 轉得過去嗎 ? 這是侵入它人"路權範圍"內,造成車距縮小
這不是反證了 要拉開車距, 不是反而說明應該要遵循各自的"時間差 " , 要等候 , 要晚一點進入路口

3.低於速限非常多的龜車
前車慢後車快 , 和龜車之間的車距縮小 , 這是 (V2-V1)<0 , 產生負的加速度 -a , 車距縮小 , 這不是反證了 要拉開車距, 不是反而說明應該要遵循各自的"時間差 " , 要等候 , 要晚一點進入路口

4.違停汽車
這不就如同 三線車道縮減為2線車道 , 不是如同道路瓶頸 , "違停"讓 整體道路的容積變小了 !
這不是反證了 要拉開車距, 不是反而說明應該要遵循各自的"時間差 " , 要等候 , 要晚一點進入路口

bombom123 wrote:
發生事故基本都是三寶駕駛.三寶不管什麼車種都是三寶好嗎
會看路左轉的就是會安全左轉就這麼簡單而已

看不懂在說什麼 ?
法規 設定有路權 , 有不同時間差 , 前一段時間A通行 ,下一段時間 B通行
這樣 A 和 B 才不會撞在一起
二隻羊過 狹橋 的故事
這"安全左轉"不過是 不要違反路權 , 不要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三度空間的道路空間(多長?多寬?多高?能使用?) + 第四空間的時間差)
別人通行的時間內 ,就不要搶進去 "它人擁有路權的行進路線上"
違反路權就會造成碰撞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所謂路權, 指『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七、轉彎車應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再看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是後行車未保持安全車距? 還是 前行車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就要看是誰破壞了這個空間? 誰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前行車偏移了行駛路線, 侵入到後行車『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之內, 就會造成碰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同樣, Newell's car-following model跟車模型 及 2秒鐘法則(時間車距) ,都是由車流理論化身為法條上之《安全車距》

未保持安全車距 , 變換車道侵入它車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同樣 , 後車 的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前車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未保持安全車距, 突然轉向, "反應時間" 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

bombom123 wrote:
交通法規規定2線道車道都是全車種通行

到路口又變成機車要待轉??? 這三小? 左尻左很難? 變成機車又要往外不是增加回堵而已

有左轉號誌的機車跟著轉很困難? 分流意義在哪?

全球只有台灣在汽機車分流就是瞎

您混淆了 『通行權』 ? 當成是 "路權"
上面194條已經說明,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通行權』是沒有區分時間 , 沒有劃分 "時間差"

不得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並不是『通行權』的不允許通行! 只是"時間更迭",是一種"還沒有輪到你"的停等, 並不能解釋為『通行權』, 在未擁有路權的這一段時間,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必先有 『通行權』, 能進入道路了 , 法規 才分配 誰使用 , 有通行權才能參予"路權"的分配
有通行權, 所有能進入的車輛 當中, 法規會分配 誰去使用道路的那一個部份 ? 那一段時間歸誰使用 ?誰先走?誰必須停等 ?誰要讓誰先行 ? 這是路權(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分配

有 『通行權』 不代表 擁有路權

bombom123 wrote:
最近一堆酒駕車禍的基本都開車.那要禁止喝酒上路還是禁止開車?
想也知道是行為人的不守規則才會有事故乾車種屁事???

這和 "二段式左轉" 一樣 , 不也是 同樣是不遵守法規
bombom123 wrote:
......你今天用開車的方式騎車就會違法?.....(恕刪)


會,怎麼不會

開在最右邊“路肩”就會違規

還是車開路肩違規,騎路肩不違規

對喔!騎路肩沒影響到誰哦!

高速公路開路肩影響誰嗎?

好棒棒!一句沒影響誰愛怎麼騎就怎麼騎,呵呵呵呵!
ryan00014875 wrote:
會,怎麼不會開在最右(恕刪)



LP比雞腿

一般道路右側
沒看過警察在路上抓機車這條啦
因為太蠢了,有腦的都不會特別再意。

你在扯高速公路路肩
從有高速公路就開始抓啦

愛檢舉的真的邏輯都很特別😂😂😂

別每棟都來秀一次你的神邏輯。

快點乖乖去執行你的正義感 汪
bombom123 wrote:
根據環保署統計全台汽機車數量,2017年總計有2169萬1050輛,近4年來數量明顯攀升,且平均下來,幾乎是每個國人都有一台車;其中,機車有1376萬4229輛,比汽車還多出583萬多輛。


更多的數量=更多的三寶

駕訓制度不嚴謹,當然就是靠增加各種限制啦
汽車或機車都有很多沒品的駕駛人

守法的汽車碰到違法的汽車 能得到比較公平的肇事責任及事後賠償

守法的汽車碰到違法的機車能則有可能會被以刑逼民 只能簽下莫名其妙的和解書

這跟歧視機車族無關
跟台灣的恐龍法官比較有關係
bombom123 wrote:
LP比雞腿一般道路右(恕刪)


哇!沒在抓表示沒違規?

難怪被開單就嚇到到處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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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汪,違規成性,四處開樓找事做刷存在,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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