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騎樓停車老問題,像極了愛情。

ace ventura wrote:
換你家有騎樓大概就不(恕刪)


提升建蔽率也是變相圖利建商的一種政策。
吃大虧的是誰?
所以,加了護欄的實體人行道,對行人及老弱婦孺來說,有多麼的重要。
看是騎樓還是門廊 我家看似騎樓 實際上是門廊,可以停好停滿
阿0602 wrote:
所以,加了護欄的實體(恕刪)


這個日韓常見,尤其是日本....很重視行人
台灣的話行人被逼到走路中間是常態,還要看前顧後
一堆違停和路霸花盆雜物....
王簡莒 wrote:
因為騎樓地屬於『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
這樣對嗎?
騎樓停汽車通常都不會往裡面停滿
留條讓人走的路 都會睜一眼閉一隻眼
留了路就會停出來點,可能又會被檢舉

對於正常停車留通道給行人走的
還是要一視同仁,是吧?
騎樓停甚麼車
台灣交通兩大無解COMBO技能:

先違規停放騎樓,然後以妨礙出入為由,門前的道路當然也只有我能停,2車位get

先違規超速,然後前車就是當然龜車,快滾開!
stoak wrote:
這樣對嗎?(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其中所謂「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道路)」之認定,依據內政部66年8月26日台內營字第745210號函暨交通部106年11月7日交路字第1060026820號函,得就其供使用之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經所在地政府及執法機關邀集所屬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就是否符合供民眾通行之地方而為認定之釋示辦理。
檢舉了警察會依檢舉個案開單,開完了下次經過還是不會管他
反正台灣法律都訂給憨人如我傻傻遵守的,連條子都懶得抓路邊的違規....
王簡莒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那不就"侵犯人民私有財產"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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