宙王 wrote:誰跟你說沒有7-1民(恕刪) 誰跟你說沒有7-1就不能,是法院判定還是監理所還是任何公家機關,自己都提不出來的事情,說的倒是很快,如果沒有法律常識的人一直只會聽人說,難怪會這麼無知,就自己翻出法律條文來說明吧,不要一直聽人說都會覺得無知又煩
宙王 wrote:時民眾還可提供影片檢舉的證明啊 你沒有搬出不能檢舉的法律條文,真是無知且煩因為有110專線電話提供所有違法違規檢舉部分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或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案內如非屬「臺北市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件 (如其他縣市等),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或洽詢本局交通警察大隊(02-23752100 轉 1308),可協助查 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不知您有什麼?無知還是笑死,如後續可提供影片已可交由到案員警處理所以以後用這個報案電話讓所有員警到場處理這個爛交通違規才是你要結果
我覺得大多數上下班的人天天都可能會違規~說不定檢舉人也是你早上去買早餐~請問你乖乖停在停車格?還是臨停一分鐘去買??一定有人真的停在停車格~但這很少多數人在早上買早餐就是方便~佔用一分鐘就騎走或開車除非在南部很多沒畫紅黃線,不然光一個人早上出門到回家~完全一點點點不違規的機率很難全台市區限速多少?最好是檢舉人不超過限速40 ,是不是也違規了當然有一些惡意違停~這種確實真的要檢舉人幫忙並沒有錯通常不是太惡劣的違停~大多不會去檢舉台灣很多道路本身設計就有問題,給一點方便還好~但太超過就請警察來處理當然如果是違停發生事故就是自己要負責任,這沒有什麼好說的,自己要承擔
王簡莒 wrote:你就是會一直吃紅單的(恕刪) 你敢說自己騎車天天不超過40?? 我很少違規一年收不到超過二次,被檢舉我也是認了~自己的行為,沒有什麼好說~就是倒楣這樣而已我從沒說檢舉不好~但是針對惡劣的人~如果不是常態發生~我不會如果天天看到一樣的行為~同一個人~我就會不要講得自己好像是神~天天不違規道路交通市區省道就是40限速~做得到再來這刷存在感不然你證明一下自己天天騎車、開車不超過40公里在市區~我道歉~還可以登報道歉拿出證明來看看那個黨都一樣啦~你杯不是韓粉~更加不是蔡比巴粉
宙王 wrote:你講廢話嗎?誰不知道(恕刪) 知道你想讓員警每天奔波,每天到現場去維護交通,把維護交通違規當作主要工作,其他工作都丟著不做,因為大家都報案檢舉,現場在提供證據給員警協助處理,或直接現場開單處理,所以用心良苦想要操死員警,所以說哪一個人看不出妳在幹甚麼呢?所以檢舉不因這條法律而被禁止,明確證據不因這條法律就變無效證據?所以你就不敢討論了,避重就輕這種人就是個性會飄移不定,看來你有可能是坐辦公室的員警要陷害一線值勤員警還有你的誰?你的說明真的都沒有?真是差勁?看來真的只有廢話跟你相配
健康最美 wrote:你敢說自己騎車天天不(恕刪) 很抱歉言重了,不過你的所見所聞跟我的不同,我才如此說。我家算小巷,雙邊紅線,汽車勉強可以會車。如果依照大大您講的臨停一分鐘不會怎樣,為何大家要等你這一分鐘或是因你造成車禍危險?你被檢舉是因為你礙到人了,難道你連這點都無感,心中只有自己?礙到人還不長眼,這是台灣生活日常。我也違規,但我長眼的不會在這麼壅擠的交通下還要為了自己利益去違規。我違規並未妨礙到任何人通行權利。我違規,妨礙到他人也吃過罰單,不過不會歸咎於道路設計!紅線、黃線、紅燈、綠燈相當清楚,您也知道色盲是不能開車的。你可以買早餐,食色性也,不影響他人通行就創造雙贏。影響他人就只有違規者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