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小鼠 wrote:1. 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2. 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2次而未修復。 這如果車主自己沒有裝往車內照的記錄器,加上又沒有第三方公正單位,除非大量的車都有同樣的狀況,不然公司很多手法可以避掉。直接氣死人180天送修兩次,最好再限制每次送修不得超過多久,或是維修期間不得算入天數,又或是維修完後要重新計時180天不然廠商一直用待料拖到你無法在180天達成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