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知秋 wrote:新車 180 天內遇(恕刪) 重點是要看說所謂的「重大」瑕疵要怎麼定義假設到時候修訂過了以後,定奪所謂資格依舊是依照原廠標準那這樣法規修改的意義就不是說很大如果有所謂的「第三方」或者是明確規範細節對於消費者而言才得以因為此次修訂而有所保障但樓上說的也沒錯,該如何抑止奧客鑽法規漏洞也是問題
重大瑕疵:汽車於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千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情事之一:1. 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2. 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2次而未修復。
消費者不用想太多政客的政治現金都是企業來的跟本不把消費者放在眼裡最終頂多做半套讓企業有漏洞可以鑽光食安都做不好了還想管車商最少先把原物料產地標示清楚不然吃到喝到的都越南或福島來的還得了不是只標製造國就能安心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