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怎麼從快速道路外側車道的「右側超車」,高速公路不知道行不行?

辣比洨腥 wrote:
該車似乎沒有打方向燈(恕刪)


就危險駕駛行為而言,方向燈只是小問題了
我真的受不了那些總是一副理性客觀口吻講著荒繆偏執蠢話的人
BloodLust wrote:
這在高速公路上也是「(恕刪)


感謝您的建議
只是檢舉真的很耗時間耗精力
叫我再花時間去跟他們吵,想到就可怕
如果不是太誇張,我一般都睜一隻眼閒一隻眼
我真的受不了那些總是一副理性客觀口吻講著荒繆偏執蠢話的人
Glen Chang wrote:
這樣超車的確不當,而(恕刪)


新竹縣警察認證可以這樣超車,我們能有什麼辦法?
我真的受不了那些總是一副理性客觀口吻講著荒繆偏執蠢話的人
jonson0409 wrote: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

這兩條試試看

我都丟FixTW 簡單處理


感謝建議
只是 FixTW是啥我先查查嘿
我真的受不了那些總是一副理性客觀口吻講著荒繆偏執蠢話的人
Nokia3 wrote:
也許您會感到奇怪,快(恕刪)


不知道你檢舉他的違規項目是什麼~
右側超車嗎?
若是~警察此回覆~並無不妥~
警察收到民眾檢舉~應該只會核對違規影片~跟檢舉人的檢舉事項~是否屬實吧~
並不會介入~主動另用他條~去檢舉該被檢舉人的~

可以重新檢舉他~你查到的這個~
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檢舉應該就會成功了~
Nokia3 wrote:
然後我回家查到了
「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對嘛,這種超車法不違規也太沒天理了吧
於是開始前後鏡頭合併、剪片,開始檢舉

違規地點 新豐一交流道
違規事實 匣道口利用加速車道於右側超車非常危險

謝謝新竹縣警察教大家在快速道路上可以利用「漸變道車」這個憑空多出來的一道來從右邊超外側車道的車
(恕刪)


沒辦法 ,在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連 執法人員都不知道 主線車道 有 優先路權

(1)誰先行 ? 主線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不幸, 法規永遠倒過來解釋?

高管規則 第 9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此處未設置)、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由加速車道經穿越虛線進入主線的這台車 ,只保持 一條車道線長度的車距 ? 侵入主線車道車之前方"路權範圍" 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管規則6對於 車速 和 車距 , 規定有 2:1 的比例
依據此法規
有50m車距 (每車道每一公里內容納18台車,有此種密度)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車距 (每車道每一公里內容納22台車,有此種密度) 才能 80km行駛
有30m車距 (每車道每一公里內容納28台車,有此種密度) 才能 60km行駛
匯入主線車道的車, 其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原主線車道車之前方37m(車速74km/h) 路權範圍之內

這樣壓縮車距對嗎 ???「漸變道車」不必保持安全車距??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前車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並不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車距, 而是前車突然轉向, "反應時間" 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

可惜, 目前"法條"一般都不是採取"路權"的解釋, 或交通學, 或車流理論上的合理解釋
不去追究 誰 侵入 他人的路權範圍
卻拿 "有沒有打方向燈?(方向燈無敵)" 將原行駛路線上的車擠開? 即可? 任意變換行駛路線也無妨?
此種錯誤造成,後車撞前車?一定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造成, 別人都要遵守安全車距,我不必? 我只要打方向燈就能破壞別人的安全車距, 就能任意侵害它人的路權?

道路是公用的 , 一定要禮讓才能讓所有的人或車 一起共同使用
法律會劃定並分配 每台車或人 使用道路的範圍 , 使用道路的時機 , 使用道路的前後優先次序, 各自行駛於法定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
安全車距 依法 是 法律空出來 , 專供後車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的路權範圍

依法解釋 , 是誰破壞了這個空間? 誰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但是台灣並不依據"路權"解釋, 都是天外飛來一筆?法條沒有的文字 「漸變道車」?

(2)法律所授權的部份 , 每台車被授權能使用的車道長度 , 就只有 " (行車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同樣,超車過去也不能侵入 被超的那台車 之 "路權範圍"內
一定要走 左邊

依法行政 , 「漸變道車」的法源在那裏 ? 有依規則行車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 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法規白紙黑字 , 有規則 也有罰則
交通規則是對的行為 ,要遵守的行為 , 交通罰則描述錯誤的行為 , 要處罰的行為
安全規則第 7 條 , 法規白紙黑字 , 依照規則做 ,違反本規則 ,產生了錯誤的行為→才會適用到罰則
次序是 違反本規則→適用罰則
不是倒過來← ? 反過來 ?
只看罰則不看規則 ? 以為罰則倒過來就叫做規則 ? 以為罰則罰不到就是對的行為 ?
就會不知道在那裏 !
herblee wrote:
沒辦法 ,在台灣毫無...(恕刪)


這位大哥真乃神人也! 如此詳盡用心回文真的要奉上五分!
但是小小多嘴一下
被檢舉車輛原本行駛快速道路外側車道
然後利用匣道口的漸變(加速)車道
從行駛於外側車道的拍攝車輛的「右側」高速超車
這的確是相當危險的行為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