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kia3 wrote:也許您會感到奇怪,快(恕刪) 不知道你檢舉他的違規項目是什麼~右側超車嗎?若是~警察此回覆~並無不妥~警察收到民眾檢舉~應該只會核對違規影片~跟檢舉人的檢舉事項~是否屬實吧~並不會介入~主動另用他條~去檢舉該被檢舉人的~可以重新檢舉他~你查到的這個~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檢舉應該就會成功了~
Nokia3 wrote:然後我回家查到了「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對嘛,這種超車法不違規也太沒天理了吧於是開始前後鏡頭合併、剪片,開始檢舉違規地點 新豐一交流道違規事實 匣道口利用加速車道於右側超車非常危險謝謝新竹縣警察教大家在快速道路上可以利用「漸變道車」這個憑空多出來的一道來從右邊超外側車道的車(恕刪) 沒辦法 ,在台灣毫無路權概念連 執法人員都不知道 主線車道 有 優先路權(1)誰先行 ? 主線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不幸, 法規永遠倒過來解釋?高管規則 第 9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此處未設置)、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由加速車道經穿越虛線進入主線的這台車 ,只保持 一條車道線長度的車距 ? 侵入主線車道車之前方"路權範圍" 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高管規則6對於 車速 和 車距 , 規定有 2:1 的比例依據此法規有50m車距 (每車道每一公里內容納18台車,有此種密度) 才能 100km行駛有40m車距 (每車道每一公里內容納22台車,有此種密度) 才能 80km行駛有30m車距 (每車道每一公里內容納28台車,有此種密度) 才能 60km行駛匯入主線車道的車, 其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原主線車道車之前方37m(車速74km/h) 路權範圍之內這樣壓縮車距對嗎 ???「漸變道車」不必保持安全車距??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前車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並不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車距, 而是前車突然轉向, "反應時間" 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可惜, 目前"法條"一般都不是採取"路權"的解釋, 或交通學, 或車流理論上的合理解釋不去追究 誰 侵入 他人的路權範圍卻拿 "有沒有打方向燈?(方向燈無敵)" 將原行駛路線上的車擠開? 即可? 任意變換行駛路線也無妨?此種錯誤造成,後車撞前車?一定是未注意車前"狀況"?造成, 別人都要遵守安全車距,我不必? 我只要打方向燈就能破壞別人的安全車距, 就能任意侵害它人的路權?道路是公用的 , 一定要禮讓才能讓所有的人或車 一起共同使用法律會劃定並分配 每台車或人 使用道路的範圍 , 使用道路的時機 , 使用道路的前後優先次序, 各自行駛於法定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安全車距 依法 是 法律空出來 , 專供後車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的路權範圍依法解釋 , 是誰破壞了這個空間? 誰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但是台灣並不依據"路權"解釋, 都是天外飛來一筆?法條沒有的文字 「漸變道車」?(2)法律所授權的部份 , 每台車被授權能使用的車道長度 , 就只有 " (行車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同樣,超車過去也不能侵入 被超的那台車 之 "路權範圍"內一定要走 左邊依法行政 , 「漸變道車」的法源在那裏 ? 有依規則行車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 條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法規白紙黑字 , 有規則 也有罰則交通規則是對的行為 ,要遵守的行為 , 交通罰則描述錯誤的行為 , 要處罰的行為安全規則第 7 條 , 法規白紙黑字 , 依照規則做 ,違反本規則 ,產生了錯誤的行為→才會適用到罰則次序是 違反本規則→適用罰則不是倒過來← ? 反過來 ?只看罰則不看規則 ? 以為罰則倒過來就叫做規則 ? 以為罰則罰不到就是對的行為 ?就會不知道錯在那裏 !
herblee wrote:沒辦法 ,在台灣毫無...(恕刪) 這位大哥真乃神人也! 如此詳盡用心回文真的要奉上五分!但是小小多嘴一下被檢舉車輛原本行駛快速道路外側車道然後利用匣道口的漸變(加速)車道從行駛於外側車道的拍攝車輛的「右側」高速超車這的確是相當危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