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件"駕駛「手動」跟拍檢舉 法官批假正義 撤銷罰單"

不意外...

幾乎所有的檢舉魔人,自己都是違規達人,只是沒有人去檢舉自己而已

正常集中注意力開車,你會閒到去調行車記錄器檢舉別人?

光這點就心態有問題
K4481 wrote:
手動? 法官是怎麼認定是駕駛手動 而不是副駕去手動的

還是行車紀錄器有拍車內看到是駕駛手動的


法官有看到影片你有嗎?沒看到的還能質疑有看到影片的,果然出張嘴最厲害...
李鴻源:為了選票,政府做的事情是民眾想要他們做的,而不是在做對的事情
檢舉人既然由法官認證違規

警察有順便給檢舉人開張罰單嗎?
新年新希望 希望檢舉魔人掉進水溝 設備全泡湯
論壇只是消遣殺時間 別太認真了 難道吵贏了 玻璃心就不玻璃了 ...........
A辣愛怕跑 wrote:
有沒有違規才是重點吧(恕刪)


法官明顯用的就是毒樹果實理論
毒樹果實理論

毒樹果實理論(英語: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德語:Früchte des vergifteten Baumes)在美國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

毒樹果實理論可說是刑事訴訟法學上,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毒樹果實理論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的放射效力」。由於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


現在形同是無論英美法或歐陸法,毒樹果實理論都是法學界接受的判決觀念了
其實這也在警告那些愛檢舉的人,刮別人鬍子前先刮乾淨自己的
不要濫用檢舉作為發洩自己對現實社會不滿的工具
星幻 wrote:
於是檢舉者調了一下行車記錄器的角度,並非有真實在操作行車記錄器,這種行為其實就類似調後照鏡一樣,要說這動作會妨礙行駛…其實還是會有些疑慮。只能說法官的思維上並不中立吧…


法官故意誤解法條, 真是欲加之罪.
那我要是被民眾檢舉
也可以跟法官說是假正義 判免罰 ?
放開那個女孩 ...
以後要殺人
只要找個人在後面駕駛座上手持跟拍就沒罪了
里斯特 wrote:

法官故意誤解法條, 真是欲加之罪.


與其說是故意誤解法條,不如說…應該算是倒因為果。

法官應該是:『看到是檢舉魔人的案子,於是估且已經決定要撤消罰單,接下來才開始找理由,最後勉強拉出了這個有爭議的”手動”理論』
leecheelin wrote:
以後要殺人
只要找個人在後面駕駛座上手持跟拍就沒罪了


你搞錯了
最多只是那個跟拍影片不能當作直接證據
但是拍下來的所有資訊都可以當作線索去取證 當作證據

就像警察不能"無緣無故"搜索你的汽車後車廂
就算裡面有毒品 屍體都不能只用這個證據起訴你
但是 警察既然知道了 你行李箱有屍體
要找到其他證據證明你殺人應該不是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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