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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辣愛怕跑 wrote:
有沒有違規才是重點吧(恕刪)
法官明顯用的就是毒樹果實理論
毒樹果實理論
毒樹果實理論(英語: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德語:Früchte des vergifteten Baumes)在美國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
毒樹果實理論可說是刑事訴訟法學上,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毒樹果實理論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的放射效力」。由於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
現在形同是無論英美法或歐陸法,毒樹果實理論都是法學界接受的判決觀念了
其實這也在警告那些愛檢舉的人,刮別人鬍子前先刮乾淨自己的
不要濫用檢舉作為發洩自己對現實社會不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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