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aber wrote:你的解釋或翻譯要讓警...(恕刪) 我是沒這樣子做過,只能說要特別的小心閃燈只能閃一次,以免被檢舉逼車,或是說如果後方閃你兩次,就檢舉逼車,前提是你可以拍的清楚他的車牌小心不要檢舉不成反被檢舉。逼車的罰金很高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可以拜託一些國產車,(恕刪)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有違規不會去舉報喔
odieou wrote:下面這條應該是不管你開的速度多少(超速開也一樣),後面有人閃燈就要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款「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依法處罰1200至2400元罰鍰。 這段法條腦內充滿憤怒的人會把注意力放在正面規範上例如不讓、罰款等但法規好玩在往往有但書無正當理由....定義是什麼??這就是法規為不讓道開了一條模糊但書大家都可以鑽的康莊大道這就跟超車道一樣有一條最高限速的但書一樣要抓不是不行只是很難~~~為了取締這種行為而付出代價與欲達成的效果不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