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魔天書 wrote:又來了,又開始要求別人全聖模式了
開始了開始了又有某些(恕刪)
法官審的是這個裁決的正當性
法官當然要依法審理
但警察開罰也一定要於法有據
法規本身確實有盲點
就現今的道路標線設計,與道路規劃使用
變換車道這件事情存在灰色地帶,是需要被明確定義的
事實上跨線並不等於變換車道
而警察執法卻是按照對自己有利的方式(以跨線認定變換車道)去執行
變換車道不能單憑跨線與否來認定
以這個案例
馬路上的可用車道數並沒有增加
車行方向為直行
變換車道或是轉彎的事實何在?
再以另一個路段舉例
順序是相反的,進入路肩開放路段
路肩開放路段原本是一條道路(加速車道)
如果是加速車道(虛線)結束後,從外側切到路肩開放路段
自然是一定要使用右轉方向燈的
但行駛加速車道的駕駛人都是直行的進入路肩開放路段
右側本就沒有車輛通行的可能
這樣的路段在進入也是要求使用右轉方向燈的理由何在?(警告右方的誰?)

先前國道警察還拍影片舉出開罰的陷阱
問題是,警察執法必須於法有據怎麼可以有陷阱?
像這樣的事情會進入行政訴訟就是因為罰單的申訴是得先經過警察機關的自我審查
想當然耳警察認定開罰有理
事主才會投入行政訴訟
http://caf677.pixnet.net/blog
潛出水面 wrote:
法官再怎樣操作,也不(恕刪)
同意,法官不能造法,應就法律規定之判罰!
試問:如果路肩接減速車道沒打方向燈,因為不足以造成後車危險不罰,
那在左轉車道上左轉應不應打方向燈? 我都在左轉車道了,後車難道不知道我要左轉?要不要去驗智商啊!
那在外側車道慢速行駛後路邊停車應不應打方向燈? 我都開外側還這麼慢,後車難道不知道我要停車?要不要去驗智商啊!
那在匝道欲匯入主路應不應打方向燈? 我不會匯入主道是能開去哪裡? 要不要去驗智商啊!
行駛路肩時別忘了你的左側也有一個車道是要往出口,到達出口前匯流時打方向燈不僅是告知同道後車動向,更是告知左側標準出口車道上的車輛
“目前已到匯流口,你不要硬硬跟著車道線走,別忘了還有合法走路肩車輛要匯流,請開始交錯行車模式”
法官法官不能造法,否則就成了 ”人治社會“ 而非 ”法治社會“ 了!
caf677 wrote:
這應是交通裁決的行政(恕刪)
"變換車道前須打方向燈"
白紙黑字一目瞭然 看不出來有甚麼陷阱
何謂車道 分別同向車輛的交通標誌就是車道
快車道是車道 慢車道是車道 加速減速車道是車道 開放路肩是車道
兩車道間必有交通標線 否則就是同車道
行車跨越車道線 就是變換車道 => 要打方向燈
哪來的陷阱?!
現在的爭議就是駕駛自以為理所當然 所以就懶惰不打方向燈
舉個例 上閘道遇到開放路肩
自以為所有的人都一定走路肩所以沒打方向燈就切進路肩
後方車輛看前方車輛沒有打方向燈
以為對方是要走加速車道所以從前車外側切進路肩
結果沒想到前車突然切進路肩 結果就車禍了.....
請問是前車的錯還是後車的錯?
另外 道路合併路段
假設外側車道跨越車道線不算變換車道 也不需要打燈
那兩車道都是直行車輛? 誰先走誰後走? 路權歸誰?
一旦車禍 怎麼判? 各打五十大板?
今天假設你是內側直行車道 你吞的下嗎?
如果判決屬實
那法官很顯然是以自身的意見凌駕於法律之上
法律是最低底線 很顯然是無理判決
法官不守法 那民眾怎麼守法
台灣法官素質維持一定的水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