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現行法規是允許車速達最高速限的小車行駛內側車道,你怎麼證明這台小車的車速?行車紀錄器算嗎?三台車就算堵車,那塞車時呢?怎麼判定?
法規那來的允許 ? 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的小車行駛內側車道 ←法規不是這樣寫的 ! 不能擅改法規 !
那來什麼 最高速限的小車 ?
最高速限是標誌 , 怎麼會加上 "的小車"? 自行改法規 ? 這是不當聯結
最高速限標誌不是立在路邊, 居然是最高速限的小車 ?一面標誌的小車? ﹝限5﹞標誌的小車是在講什麼 ?? 一輛小車扛著一面速限標誌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説的是主管機關"換速限"這件事! 那來的允許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遵守義務,根本不是使用權利! 不能因此主張什麼權利!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是指定以﹝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那面標誌明明白白立於路邊 , 根本不需要證明 車速 !
用路人的車速 有沒有 符合最高速限 ? 完全和 8-1-3但書無關

﹝限5﹞標誌 上寫 110 , 就是 110km/h ! ﹝限5﹞標誌 上寫 80 , 就是 80km/h !
最高速限為多少? 直接用眼睛看! 完全不需要證明 車速? 才能知道最高速限 ?
高管規則8-1-3但書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授權主管機關改變原本 高管規則5 : 最低~最高速限之區間速限 (無55m車距, 都塞再一起,車距不足不能開快車)

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成立" ! 法規指明 依照 單一限5標誌行駛 , 用路人無條件遵守此單一速限標誌
改變原本法規指明 依照 限5 + 限6 標誌 之組合區間行駛 , 用路人無條件遵守 區間速限
無條件遵守的"義務"(但書)怎麼可能變成 車道之使用"權利"(本文)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豈有只看但書無視本文 ?
路權規定是寫在但書前方的本文 ,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必先因超車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會面臨遵守那一種速限的問題
內側車道速限有二種
高管規則8-1-3但書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
高管規則5 :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無55m車距, 都塞再一起,車距不足不能開快車)
最高速限標誌上寫為110km/h 這件事 , 那裏需要拿車速來證明 ?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變更為 單一最高速限 這件事 , 何需 拿車速來證明 ?

是把自己的車速貼上去取代 "最高速限"標誌 嗎? 把馮京說成馬涼? 到底在說什麼?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三台車就算堵車,那塞車時呢?怎麼判定?
可以依據科學的標準嗎? 不是自行想像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LOS E, LOS F ,拉開車距的LOS A,B,C稱為不堵塞

『塞車』 ,沒有車距了 , 判定就是 "車距"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但是17台車⤫60m=1020m?這超出1公里了! 裝不下了! 必須降速減少車距才裝得下 )

相同長度 ,內車道只有二台車,有50m車距, 能100km/h行駛;外車道只分配到3條車道線, 車速只能是60km/h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17車/km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成立了 !
要有 55m車距(LOS A,B,C)才能 110km/h行駛
安全車距 區隔/限制/制約了單一車輛前進之車速V所產生的能量。
車速越快能量越大, 該能量以 "波"(能量波/衝擊波)的形式傳遞 , 若車距不足, 波動就會連貫 , 一台車傳遞給另一台車 , 一個車群便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當車速不對等於應有的車距 ,造成 能量無處宣洩? 就會塞車 !
這就是高速公路常見前方發生壅塞 , "壅塞波J波"由前方傳遞過來影響到數公里後的車流也必須降速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超過去就有車距 ! 有車距就不塞車了!
『超車道』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再來,很多的路段內側車道是被限制往某個方向行駛的單一車道,甚至是變成了通往某平面道路的出口,就連大型車也能在部分路段行駛內側車道了!
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擁有路權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白紙黑字 , 再看不懂這些"正體中文字"也沒辦法了
所有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本來就不是用來區分 誰去使用那一個"車道"
無關 , 那是時速限制 , 是天花板 , 是頂點 , 並非天花板之下的排序←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最高速限"不是法律或法規命令條文 白紙黑字的路權 (車道之使用)
完全無關
天花板和 地板之間 , 每個車道 排序 , 車速必須是 內(左)快外(右)慢 . 才能避免車流擾動
而這個次序的建立, 是靠 中線車道 超越 外側車道 ; 因為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所以中線車速 > 外側車道
因為 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超車 ;
高管規則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所以車速 建立 內側車道 > 中線車道> 外側車道 的次序
現在是為文明社會 ,走那一條車道依據 法律規定之 "路權" , 根本就不是先搶先贏 , 不是誰開快車搶到?佔到位子就不離開 ?
道路上的位置是依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 是輪替使用 ! 你用完換別人, 是公用 ! 不是開快車去搶 , 去佔位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不會有人喜歡被龜車擋道,但台灣的法規就是這麼特別!
這是違反法律, 違反公約 ,違反法規命令的錯誤認知
不是 台灣的法規 就是這麼特別 ?
自以為的特別?其實是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 做出違法的倒推擴張解釋, 才會牴觸了高管規則6.8.11, 道交公約10及11和安全規則101條等等諸多法條。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白紙黑字
又以為是先搶先贏 的叢林法則 ? 而不是現代守法公民輪替使用道路 ?
以為只要搶進內側車道,拿錯誤又違反法規的函釋當護身符? 佔用了那個位置就自認能不離開 ?
又是以為 台灣 還停留在 先搶先贏 的蠻荒時代 , 在馬路上佔位 , 搶先 , 搶道就以為有道路的使用權利 (路權)
無視法律規定?自行更改法規? 自以為 車頭 先搶到那個位置 ? 就以為那是 "路權" ?
早在立法院 制訂 "處罰條例"之前 , 中華民國就簽過 日內瓦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依當時立法院的紀錄, 本條例(處罰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我國法律沒有特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