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樓主敘述應該有所保留(恕刪)
如同你所說,若機車從我左側經過後,兩者都維持平行方向,依幾何學來講,的確是兩條平行線不會相交就不會有擦撞的情形。但兩者只要一個方向有偏斜至對方,就有擦撞的可能。
以我汽車來說,如何證明當下我是直行,而非左轉有未注意造成本次事故?
1.當下我無打左轉燈(當然還是有左轉不打燈的可能)。
2.該路線非左轉專用道,至少沒辦法舉證我有左轉意圖(但無直行標示,還是有左轉的嫌疑)。
3.從起步到擦撞停車,汽車都保持相同線道,且車頭都還沒超過機車停等區,也沒有壓到雙黃線。
至於機車他行駛路徑,可能有幾種狀況
1.他要過路口左轉,如此理論上汽車直行狀態下,兩者不會發生擦撞才是;有擦撞一定是汽車要左轉,而且有提前左轉情形才是,此時汽車停止點應該會壓到或跨過雙黃線。
2.他要過路口右轉,這.....他要敢這樣講,我也想聽聽警察的意見。
3.他要過路口直行,正常來講就是越過我這台車後,騎到該路線中央或切換至外線道;要是他仍打算騎在靠雙黃線的位置也不是不行,只是在旁邊汽車還是直行狀態下,兩者也不會擦撞才是。
以下是我腦補模擬機車的狀況,因與人有約趕著到現場,在行駛狀態下,看到前方號誌燈由紅轉綠,要從左向繞過前方汽車節省時間,但騎到一半對向也有車靠近,所以往右向拉回,但因自身速度、距離的掌握度不夠,就發生擦撞。
mouthrice wrote:
事發情形:近期開車在(恕刪)
1.汽車行駛最內線車道時,機車在不跨越雙黃線可否從左側超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之1: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5款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上面這些複雜的手續,我估計機車應該完全沒做吧?那他的超車行為就是違規的。
警方應該會以超車未保持安全車距認定他肇事原因比較大吧。
2.和解方式選擇:
這應該不用想吧,都有保險了當然是出險啦,不然你要跟他耗時間跑流程或是認賠喔?保險買了本來就是為了減少自己麻煩的,為何不出險?
一開始本來還想說沒影片佐證可以隨他說,想要趁機敲一筆。
結果對方看到影片知道自己站不住腳,所以才提出這種爛方案,
就是怕他要賠樓主錢啦,這種就不用太客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