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le67 wrote:立刻改走調解委員會是哪招啊沒有法律知識到這種地步? 你有法律知識??? 調解是必要程序,無論調解次數多寡,時間長短. 可以直接提告,開庭也是先開調解庭,加告民事賠償也是在一審結束時附帶民事求償.
Jeffery Kan wrote:文明的社會裡,無論在(恕刪) 在文明的社會,從來就沒有在馬路上走 很危險這回事只要看到行人 單車,即使遠遠看到,也是一律要停下來等人過在台灣只要不是四輪,都要乖乖停好,等四輪過了才能動
公有道路的話 汽車 未達路口中央即先行左轉 + 逆向行駛 + 駕駛中使用手機 三項違規但女童家長 放任女童在道路上 也有責任私有社區道路的話 汽車沒有任何違規 這一案僅是單純的私權爭執 不宜PO上網路公審只能依社區住戶規約 雙方自行調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