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1titanus wrote: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恕刪) 嚴格來說,這個判決不是指轉彎車跟直行車的問題。是在說車輛變換車道應該要注意後方來車,所以法官認為原告也要負擔部分責任。但其實這個判決被告還是負擔了八成的責任。
ffffps3 wrote:寫的亂七八糟,毫無重(恕刪) 恐怕是閣下的文學術養有待加強,建議閣下先去重建文學術養再來讀比較好。我個人是看不出來哪裡亂七八糟毫無重點。誠如你所言,那前面怎麼還有這麼多人看得懂內容並且回覆?
補上該裁判的網址,有需要看全文的人可以看: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0 年度花簡字第 137 號民事宣示筆錄如果您是用裁判書系統查詢的話,要使用簡易案件查詢,按下 更多條件查詢,並在左邊的法院那邊選擇「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0.0凹 wrote:好長一篇,我可以理解為,原告在法律上沒錯(沒有法條指出他的行為是錯的),但民事上「應注意未注意」而給予一些責任,所以須負二成的肇責嗎? 我超速調解委員就說我要三成了我是直行的機車對方是路邊停車出來的汽車對方也直說不滿意就上法院我保險員跟我說建議聽他的法院耗時且折舊很高搞不好最後對方全責跟自己吃三成是差不多金額所以最後我就接受了37媽的 會不會就是法院真的很耗時所以調解大家都搞37戳湯圓啊
交通部公路總局類似的函釋內容巴拉巴拉說了一堆最後還是說要依實際狀況判定有關2車於混合車道並行行駛至交岔路口,同一車道行駛在較左側右轉彎車是否應注意或讓行駛在較右側之並行直行車先行一案(函釋日期:10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