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大家一直認為機車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現在花蓮地院推翻這個論點了

691titanus wrote: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恕刪)

嚴格來說,這個判決不是指轉彎車跟直行車的問題。
是在說車輛變換車道應該要注意後方來車,
所以法官認為原告也要負擔部分責任。
但其實這個判決被告還是負擔了八成的責任。
寫的亂七八糟,毫無重點
ffffps3 wrote:
寫的亂七八糟,毫無重(恕刪)

恐怕是閣下的文學術養有待加強,
建議閣下先去重建文學術養再來讀比較好。
我個人是看不出來哪裡亂七八糟毫無重點。
誠如你所言,那前面怎麼還有這麼多人看得懂內容並且回覆?
這個法官必有很深厚的騎機車經驗值
要搭配實際影片
才知道判決文是在寫尛
要不然 無法評論
葉梓楓
沒錯5推
a900500642002
OwlYao wrote:
補上該裁判的網址,有...(恕刪)


好長一篇,我可以理解為,原告在法律上沒錯(沒有法條指出他的行為是錯的),但民事上「應注意未注意」而給予一些責任,所以須負二成的肇責嗎?
OwlYao
我個人是覺得,原告騎機車左轉的方式很可能像高速公路上的螃蟹那樣,一次從最右邊剪到最左邊,連續變換兩個甚至三個車道。
OwlYao
不過沒有人有證據能證明原告是螃蟹,所以就先當作原告有正確地左轉。 不然如果沒有正確地左轉,原告的肇責應該一半以上吧。
0.0凹 wrote:
好長一篇,我可以理解為,原告在法律上沒錯(沒有法條指出他的行為是錯的),但民事上「應注意未注意」而給予一些責任,所以須負二成的肇責嗎?

我超速調解委員就說我要三成了
我是直行的機車
對方是路邊停車出來的汽車
對方也直說不滿意就上法院
我保險員跟我說建議聽他的
法院耗時且折舊很高
搞不好最後對方全責跟自己吃三成是差不多金額
所以最後我就接受了37
媽的 會不會就是法院真的很耗時
所以調解大家都搞37戳湯圓啊
交通部公路總局類似的函釋
內容巴拉巴拉說了一堆
最後還是說要依實際狀況判定

有關2車於混合車道並行行駛至交岔路口,同一車道行駛在較左側右轉彎車是否應注意或讓行駛在較右側之並行直行車先行一案(函釋日期:1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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