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是很鳥,但是原廠到目前為止都提供「適當」的服務。*維修定型化契約 第九條 【給付遲延】1、維修廠已開始維修工作但逾交車時間尚未完成者,消費者得定30日之期間催告維修廠完成維修工作。維修廠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於給付已完成之維修項目之費用後取回維修車輛。2、前項情形,消費者得請求維修廠賠償因未完成維修工作所生之損害。3、逾期交車維修廠應提供代步車或按日補償消費者交通費用(不低於同等級車之租車費用之50%)或其他補償。上述規定看來有談判空間,可能要和公司打打太極才要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