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04 wrote:
最近發布3級後隨然上(恕刪)


笑死
這棟樓一堆寶
這種的撞到就是汽車全責
他變換車道
但檢舉一定不會過
真諶 wrote:
騎在中間,佔據馬路,這就不合乎情宜。

紅線外還有水溝蓋,騎在上面就合乎情宜
li04 wrote:
最近發布3級後隨然上(恕刪)

可以,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依影片,個人覺得可成案開罰
li04 wrote:
最近發布3級後隨然上(恕刪)


依01的標準,要騎15cm白線外,水溝蓋上,看到汽車要主動靠邊
鯊魚冰棒 wrote:
笑死
這棟樓一堆寶
這種的撞到就是汽車全責
他變換車道
但檢舉一定不會過


真的一堆寶

這汽車找死而已
總有一天會出事

我匯入慢車道的開法一定是停車再開
CRV的有打方向燈也有打好打滿,

也沒說切得很急,單純是樓主反應太大,

只有自己的畫面,檢舉可能不會過。
那條路沒劃線理論上算一條車道
你覺得有符合第43條第三款嗎?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這個情況,要自己先小心,不用爭對錯。
汽車用45度或30度角切進來,等於是看不到慢車道,頭在怎麼轉也看不到樓主的機車。
除非汽車在平行時,就已經注意到樓主,不然這個轉向變換車道角度,一定看不到慢車道。要不然就要副駕駛幫忙看。

不管如何,可以免一次碰撞,就免吧。
這是沒什麼可檢舉的,但請提早維護自己的安全,隨時都有人要害你,過路口多看看、減速吧。
這開車的如果不是沒回頭看,就是想搶快,檢舉逼迫他人讓道,但是我猜應該不會過
檢舉他,呆丸就是鬼島,一堆弱不經風的人,汽車打個方向燈就受驚,乖..........沒事不要出門,防疫抗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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