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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418928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光看這條,樓主輸面大
依文字敘述,如果是我,我寧可繞道人行穿越道上等號誌,要是很遠懶得繞,就耐心點等雙向車道都淨空再快步小跑過
除此之外,還常常可以看到有人行道不走偏要走慢車道的行人(人行道被工地之類的佔用或是根本沒人行道就算了,有時候還走到路中間),這也是非常危險的行為,我指的倒不是對行人危險,而是對車輛駕駛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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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42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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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42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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