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騎士懷疑女警偷拍取締超速上前錄影反蒐證起爭執!

我想請問一下,中華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3項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這種鄉愿的條款是只有中華民國才有嗎?其他已開發的先進國家是否有類似的條款?
BloodLust wrote:
我想請問一下,中華民(恕刪)


建議路旁每隔500公尺就設立一個「常有違規測速照相」的標誌,那就沿路都可以照相取締超速,不用怕違規“達人”抗議沒有告示了。
軍公教領苦民的稅金,要聽苦民寶寶的話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民眾本來就能拍,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力
南無水蜜桃 wrote:
第點 南投中寮139(恕刪)


二輪猴子大爺怎麼那麼愛秀下限啊
真的會笑死
觀感真好
ffffps3 wrote:
軍公教領苦民的稅金,要聽苦民寶寶的話

軍公教早就有繳稅了,特別是公,更早之前就繳稅了,所以稅金是大家繳的。
不要違規就好了嘛! 對吧違規仔?
檢舉達人已經能管警察了 全台灣只有檢舉達人才能檢舉 警察檢舉叫做偷拍
南無水蜜桃 wrote:
第點 南投中寮139...()


在台北條子也是不能偷拍啊
看騎士沒騎很快啊,
但台灣限速過低是事實,在雙北,一堆大路限50, 然後若我只騎50, 大概就是一直被回瞪的路障了

其實我比較想問,為什麼條子不用戴口罩??
把警察弄臭他們才能更名正言順上路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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