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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k Wang wrote: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將處新台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3 個月。
看來是不能尾隨呢
本來就不能尾隨,台灣駕駛太好考,
一堆笨蛋以為可以尾隨,還洋洋得意,
尾隨會造成交通混亂增加危險性,
而且會讓救護車壓力很大,
你們這樣尾隨,最前面讓路的都笨蛋,
全部後面車都跟成一條,最後面變成最前面,
最前面讓路的被擠到最後面,
前面車不爽就會開始硬擠出來,
所以尾隨的都是混蛋人,
認同可以尾隨的下次別這樣了,
會有報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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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車內家屬開車尾隨還可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