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不應本末倒置
路 開好就是給人使用的
法律 乃至 路權 是規範人,如何使用路的
當遇到糾紛 用以仲裁
對錯 不就誰少賠 不用賠.. 生命 法律攻防時光,應該更有價值吧..
人 奇奇怪怪的狀況不斷.. 平常看似正常 孝子 好人..
偏偏就是會在不對的時間 作了不正確的動作 比如 撿檳榔 罵小孩........
別說這些就是三寶 因為每個人在車上 路上 總有不小心會這樣 (大部分不會故意)
因此應該要保持 不相信任何人的角度 來維持自己安全的心態
看待用路的 人 車 事物 (貓狗 滾動輪胎 划手機的行人..小孩子 )
才是盡力保持交通工具完好 讓自己與家人平安的回家
發生了 再責怪誰 都來不及了
預防勝於治療... 請想想是否 該吃藥了
surfboy777 wrote:
吵誰對誰錯,只不過是在法律判定上的得失而已,能不要遇到(交通事故),安全回家才是真理,台灣馬路上實在有太多的
三寶車
酒駕
飆仔
小黃
小卡
煞車一直有問題的學長
吃了無敵星星的路人
浪浪等
都能出來狙擊你,即使你沒犯法,遇上了總是麻煩,若是受傷或是失去生命,更是得不償失,一輩子悔悟。
我想,有遇過事故的(即使是對方肇責較大),就會懂防禦性駕駛的重要‼️
"路權" 一直存在道路當中, 並不是(交通事故)才突然冒出來 ?
道路上並不存在"天賦路權" ?
路權不是開快車搶位置?搶地盤 ? 不是 先搶到就先取得 ?
"三寶車"反而是要重新教育 "路權" 歸屬於誰 ? 有無進入這個道路空間的權利?
知道有沒有權利使用?不是更要重視路權才能避免碰撞嗎?
路權,法律,對錯都是屁,????
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 , 不就是要知道 法律有沒有授權能走道路的這個位置
這個位置才不會和別人有"路權衝突"
搶先無用 , 那個"位置"是法律所指定的 , 先搶無用, 還是要讓出來
路權 來自於法律授予 , 是法律在捍衛 , 受法律之保障 ! 不必人去捍衛
是不執法,是法律不彰 , 講不清才會變成人出來 捍衛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除了三度空間的路權 , 法規 對於四度空間的"使用時間" , 也同樣規定了"那一段時間"誰使用, 時間一到,換別人通行, 輪替使用道路的"時間"
路權每台車都有 , 法律會分配 某一段道路空間 與時間 給某台車 走
一一錯開 每一台車
但是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不可能要求法律 同時分配某二段道路空間 給同一台車
在特定的時空下,一台車只能使用單一道路空間, 不可能一台車同時走內車道又出現在外車道? 如何同時使用 二個道路空間 ??
重機等同於小汽車,就不能比照機車 , 不存在二種路權? 又能走禁行機車的內車道?又去擠 "機車停等區"?
"酒駕"? 無關 道路之使用權利 , 這是用路人應盡的義務 , 無關法律有沒有授權取使用這一段道路空間
使用權利 不是 遵守義務
"酒駕" 無關 "路權之取得 , 也無關 路權之收回
"飆仔"是車速的"速限"問題 ,這一點同樣無關"路權" , 每一個用路人都有遵守速限的義務 ,完全無關法律授權使用那一段道路空間 !
小黃?小卡 是車種的問題 , 無關 路權
都能出來狙擊你,即使你沒犯法,
不是更突顯"路權"的重要性
是不遵守路權"出來狙擊才" 會造成碰撞, 所以追究"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法律到底授權誰去使用碰撞地點的那一段道路空間
是誰在那個時空之下, 有道路的使用權利 , 而另一方是 喪失路權 ,法律收回使用權利
是這樣以第四空間的時間差錯開雙方,河水不犯井水 ,才不會造成碰撞 , 認清自己的路權在那裏 ? 能夠使用道路的時間,是排在對方之前? 還是排在對方之後?
兩者錯開 , 不是這樣才安全嗎 ?
不知道自己的使用權利(路權)在那裏 ? 要如何談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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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543187
surfboy777 wrote:
從來都沒有人(那些來亂的不算)會說了解路權/交通規則不重要,起這棟樓的目的,是想強調防禦駕駛的重要性。
除非你能影響掌權者修改交通法令或者讓恐龍法官不在「應注意而注意」,不然,只要上路,都要先想等一下這樣做,是否安全。
如果遵重路權, 按照位置行駛 , 依照次序輪流通過, 才會安全
以先後次序來說,應該"遵重它人路權", 禮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 強調防禦駕駛 雖然重要 , 但不能本末倒置變成有路權者? 反而要讓沒有路權的先行?
例如官方宣傳內輪差 ? 期期以為不可 ?

明明是行人擁有路權 先行 , 公車一定要讓 ! 廣告 卻要讓沒有路權的公車呼嘯而過 , 因為它有內輪差? 它車夠大,行人要"保持安全距離"? 閃開?
圖中明明是行人擁有路權的 斑馬線 人行道
公車沒有停等反而搶先開上 "行人穿越道"? 迫使行人"保持安全距離"?
這樣 毫無路權概念 ! 反而 助長恃強凌弱 ,先搶先贏, 佔地為王 的叢林法則
交通怎麼會安全 ???
大車後面有公會,有互助會有堅強的律師團, 又有官方認可的"內輪差"?還需要讓行人嗎 ?
內輪差 ? 是藉口
因為我是大車 , 依叢林法則小車要讓大車 ?
這是逆於法律規定的 "路權" 先行權 , Vorfahrt , Right of Way !
法律並沒有規定什麼 "內輪差" ?
法律規定是不得侵犯到它人的路權範圍 , 不是劃什麼"內輪差"? "內輪差"根本不是路權 !
"內輪差"根本不是使用道路的權利 ! 法規沒有分配/指定/排序這種 使用道路的權利 !
法規根本沒有什麼"進入內輪差"?? "不能進入內輪差"?? 這種事 ?
放風向牴觸法律規定 ?
直線足供 公車和行人 一起 併行通過路口 , 轉彎出現"內輪差" 空間就不足了, 有了路權衝突 , 不是更證明必須先確定路權 歸屬於 公車 ?還是行人 ?
""內輪差"只證明了"路口"的三度空間不足 , 行人和公車無法一起併行通過 ,
這不是更證明 需要 區分第四空間時間差的 "路權" 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反其道而行? 不看法律規定均應暫停讓行人?這是因為三度空間已經不足了,才會要求以四度空間的時間差錯開雙方!海報宣傳反而去看什麼 "內輪差"? 要求行人保持已經不足的三度空間之安全距離???
回歸到法律規定 , 回歸到 路權 , 才是正途
herblee wrote:
如果遵重路權, 按照(恕刪)
你問題很大 有困難
人 沒看見就是沒看見,能看到 自然能判斷
若能看到 誰願意去輾過行人與騎士
當你看到了行人 還堅持自己的路權 那就是殺人
大部分時間人都是正常的用路
當不小心分心,或是沒看到 <--這些人性缺點,每個人都會犯
不考量人性,對路權的堅持 與絕對信仰,這反會害到自己
綠燈被闖紅燈撞的
內線被逆向撞的
有路權又怎樣,還不是GG
路上 不是遊戲,人生禁不起GG
逆向上高速公路 都瘋了嗎? 一時犯蠢啊
闖紅燈是壞蛋惡霸專業? 不是 那是隨意的任性
犯蠢跟任性 人之常情啊,人都犯錯不止 更不用說 動物 小孩.....
路上不可控的風險之多,不是堅持 路權 規則 就能避免
信仰的法律,最後哪有保障到什麼... 給那什麼公道..
靠自己啊
個人積分:188分
文章編號:8354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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