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城市規劃吧,過了和緯路二段就沒這樣設計了。規定上,不能直行,除了, 活頁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恕刪) 因為,(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8-1-5 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2) 活頁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之1...(恕刪) 這是禁制標線,是可以開罰 48-1-2 的。一個駕駛行為,可以開罰的條例一堆,不過通常只會開一項。
lolinyu wrote:停車位設在機車優先道本來就很奇怪內側快車道這麼寬怎麼不設 道路設計都是以四輪為出發點我們公司之前有請橋頭南訓的某課長來上道路安全的課他的論點也是機車要靠右行駛、(不管何時何地)兩段式左轉,禮讓汽車還有行人先行他還播放機車外側左轉被撞的影片強調如果機車都兩段式左轉就可以避免很多車禍被我嗆難道汽車這樣轉就不會車禍的時候,就打哈哈混過去
這種車道汽車不能走?公車走那?那光台北市每天就可以開出幾萬張罰單!一切都是檢舉惹的禍!對法規不熟悉的檢舉者亂槍打鳥,造成風聲鶴唳。如同日前雨天開大燈問題,在台灣夏天邊出烈日邊飄雨情況,有人會開大燈嗎?警察會開單嗎?但若有人檢舉未開大燈,就法卻屬違反規定,但合理嗎?台灣目前每年六百多萬件違規檢舉,但交通有比照相手機出現前好嗎?守法是本分,但立法難以含括現實百變狀況,法是要守其真諦,而非只僵化的注重法條文字。
holyduck wrote:用喔~只要過一個路口或是超過60公尺就可以檢舉還蠻好成案的我騎重機就拿過三張 我朋友也被檢舉過,他以尋找停車位的理由去申訴並附上之後停車的影片(他都有備份行車紀錄器檔案的習慣),後來就撤銷罰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