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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lai21 wrote:
區間測速違憲也違法(行政程序法): 點我
區間測速為何違憲?就是因為它所取得的公民隱私資訊(行動軌跡)足以運用到其他侵犯人權更強大的領域,這種危險的潛在公民自由權力喪失,與所獲得的社會收益(減少超速違規)不成比例,況且減少超速違規還有其他侵入性較低的替代方案(道路設計/其他執法手段),在「行政程序法」內已有規範,政府須採用侵害性較低的方案完成施政任務(最小侵害原則),且盡量避免對人權侵害力度大者,顯然目前全台大規模的濫設區間測速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
愛飆車的人說他有速度權的自由,我卻只想要保障我行走/行駛在路上時的生命安全。
你的”速度權“相對於我的“生存權”,就是一個垃圾,當然是要去除而非用憲法去保障。

首先 最大的問題是將來你怎麼決定區間是要怎麼算?
只要政府說了算? 隨點隨機他都可以將區間改變,不是嗎? 任何兩點他都可測,你確定你從來在下坡不會超過時速一點,或是後車有危險你要將車距拉開? 如果是在這兩點之中,那任何人,任何時間都可能超速不是嗎? 基本上這範圍有多大,你沒辦法預測不是嗎? 只要政府想,任何時間地點,都可以拿來算,只要他高興? 這權力有多大有想過嗎? 還是你相信政府會中立到這種地步不會如此
第二 政府怎麼確定機器不受干擾,如果監管機關沒有作到維修機器,清潔,導致機器誤判,那不變成人民有舉證之義務? 你覺的這是可以接受的? 那你一定接受警察隨機搜查你的私產,因為任何人都有藏匿危禁物品之可能以危害社會?你有義務舉證你沒有私藏危禁品?
第三 拿監視器跟區間測速作比較,這根本不一樣的東西,監視器只能當作證劇,不能作為犯罪事實,不能因為監視器有人貌似作些違法行為,在沒有其他的間接證劇下,就拿這監視器當證劇的將你行之於法? 如果你只是在鏡頭前演戲呢? 或是因為鏡頭角度關係看起有,但是實質上都沒有? 這也可以嗎? 但是居間測速就是呀? 你為什麼超速一點不重要,重要是你超速了,就有罪? 這對嗎? 誰能證明測速機未受天候,人為,等等其他影響就判我有罪?
隨便想想就有這些問題,請不要講你不超速你就沒問題,超速違反規定被警察欄下或是照相那是在點的問題,警察本有此權,但是區間測速變成面?也就是我沒在看你也不能? 這是什麼? 這是無限上綱到警察跟監控權,這東西問題大了

台灣人都超聽政府話的阿 以前不聽的早就被殺光了 後代都變超順從 若這在法國早就起義了

以後出門就先要讓警察登記你出門, 幾點到那個地點, 幾點回家. 經過軌跡有犯罪發生, 就先把你抓起來....[笑到噴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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