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跨越黃虛線到對向車道,連超兩輛以上的車,當然很危險。
前面兩輛很近呀!前面兩輛很近,正常情況下,表示什麼?車流大、車速慢,兩輛車才會很近
正常兩輛車有距離,那你要超車就是,超完一輛切回,安全,再超另一輛
而不是逆向一路超下去,將對向路權放在那?將對向車輛的安全放在那?將被超的第二輛、第三輛車放在那?
這就是為什麼會有這兩條,又是不沒車,你想超就能超,你怎麼知道第兩輛、或第三輛、甚至第四輛 沒有要左轉呢?
pafupafu wrote:
第 47 條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當然實上很難做到第四條。
我最常的就是慢慢開在山路上,後面有車跟上來,我會靠右讓對方有機會超車,至於後車看不看的懂我的想法就不一定了。
逆向超車 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