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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貼貼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510號
二、原告起訴主張:系爭車輛車牌於白天或晚上均可清楚辨識,員警僅以手電筒及相機照射、拍照,即認定系爭車輛車牌無法辨識,顯有疑義。又員警對原告舉發,係因原告在車牌黏貼反光貼紙,將使測速照相機無法拍攝,惟系爭車輛仍遭舉發超速違規。另原告前以網路向內湖分局申訴,經該分局回覆不予舉發,內湖分局復對原告開立系爭舉發單,亦有違誤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原告主張是違規者唬爛說詞)
三、被告則以:道交條例第13條第1款係規定車主對汽車牌照之可辨識性,負有保持無不能辨識車牌號碼之作為義務,蓋車牌號碼乃係辨識車籍、特定車輛之重要依據,避免汽車駕駛人隱匿牌號規避取締或從事違法行為,故車主應使汽車號牌於任何情況下,以肉眼或使用錄影機、相機、手機等採證設備,於白天或夜晚均可清晰辨識或攝錄,不得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致無法辨識號牌。本件執勤員警目睹系爭車輛後車牌黏貼反光貼紙,致號牌有不能辨識之情事,故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之訴洵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紅字為警方回覆。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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