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照相開單後警察另外開3千的罰單但是我權益受損

罰單有爭議~~先不要繳罰金!!!
如果確認自己違規的事項與罰單不符~~
就近去附近的監理站拿申訴單~~
寫的越詳細越好~~
而且最好提供相關證明~
不是妳的錯就不要硬吞~~~
前提是~要先確認妳的車牌是否有被動過手腳~~~
是否是接手別人的車???
新手99號
當初跟朋友買2手車也有9年已久的機車了~這期間都是我在騎
如果不能辨識 那表示測速照相那張就不是你的
如果能辨識 第二張罰單就沒有理由
開單的警察是邏輯有問題吧
不會是轉角檳榔攤

刺眼招牌的LED光造成的???




也有可能是其他光源

但車牌無法辨識,通常是民眾檢舉的較多

警察主動開單,是比較少見



這只能請民代出面了

曠日又癈時

重點還不一定會有好結果
林中鳥 wrote:
不會是轉角檳榔攤

刺眼招牌的LED光造成的???



為什麼會覺得牌照上有所謂的反光噴漆的感覺??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新手99號
騎9年機車 洗不到10次~你看看 手把上都是被人拿東西銬過的痕跡
5D3
我也覺得有反光噴漆,正常打光的車牌怎會這樣的亮法...
警方只是擷取照片給妳

看影片最清楚,行進中某些角度字母反光,塗亮光漆。

同樣若警方沒有影片,申訴有機會過,證據不足。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但也有可能妳車牌上面有停車證貼紙,

依法是不能貼上任何私人貼紙,這一點法院也都有判決書,

車牌貼貼紙或是螺絲插娃娃都是違規者敗訴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到法院,看看判決書中警方的說詞(紅字),下方的判決案例是違規者敗訴。

不能貼貼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510號

二、原告起訴主張:系爭車輛車牌於白天或晚上均可清楚辨識,員警僅以手電筒及相機照射、拍照,即認定系爭車輛車牌無法辨識,顯有疑義。又員警對原告舉發,係因原告在車牌黏貼反光貼紙,將使測速照相機無法拍攝,惟系爭車輛仍遭舉發超速違規。另原告前以網路向內湖分局申訴,經該分局回覆不予舉發,內湖分局復對原告開立系爭舉發單,亦有違誤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原告主張是違規者唬爛說詞)


三、被告則以:道交條例第13條第1款係規定車主對汽車牌照之可辨識性,負有保持無不能辨識車牌號碼之作為義務,蓋車牌號碼乃係辨識車籍、特定車輛之重要依據,避免汽車駕駛人隱匿牌號規避取締或從事違法行為,故車主應使汽車號牌於任何情況下,以肉眼或使用錄影機、相機、手機等採證設備,於白天或夜晚均可清晰辨識或攝錄,不得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致無法辨識號牌。本件執勤員警目睹系爭車輛後車牌黏貼反光貼紙,致號牌有不能辨識之情事,故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之訴洵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紅字為警方回覆。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不能貼貼紙~
king910079
我們學校那時候進出停車場是靠條碼您告訴我不能貼貼紙@@
pyrite
king910079所以你們學校違規了啊,牌照上面真的不能貼貼紙。如果單純要辨識,貼車體其他地方都可以。
去申訴吧~~~~法規應該新增條文~~~~警務人員若因開單舉發不成且擾民需要降等或處罰~~~~這樣才可以喝止警界績效歪風~~~~
本人感謝新莊分局交通員警長期處理我的檢舉案,

所以該罰單承辦人如果有看到此文,
可以查查下列判決書,警方勝訴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510號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jcee19
為何要當長期檢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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