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album.blog.yam.com/show.php?a=jriugdi&f=4573649&i=2580964&p=0我剛剛又去看了一次條款好像是我錯了我眼睛太大@@"61條第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他條文沒寫第幾項第幾款我怎麼知道要怎麼看@@"很感謝幾位上面幾位回答我問題的大大我的罰單上左上角有勾 "需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我是在高雄發生車禍所以我一定要去高雄的交通裁決所去繳罰單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