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album.blog.yam.com/show.php?a=jriugdi&f=4573649&i=2580964&p=0


我剛剛又去看了一次條款
好像是我錯了
我眼睛太大@@"


61條第三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
個月至六個月。



他條文沒寫第幾項第幾款
我怎麼知道要怎麼看@@"


很感謝幾位上面幾位回答我問題的大大




我的罰單上
左上角有勾 "需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我是在高雄發生車禍
所以我一定要去高雄的交通裁決所去繳罰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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