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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7171163
c.c.0110 wrote:
汽車行駛慢車道或機車...(恕刪)
第45條第1項第4款 "多車道不依規定行駛"
指的是道安第98條內容
主要有
1. 兩車道進入同一車道, 內側車道先行; 塞車時依序前行
2. 不得行駛路肩或跨越兩車道行駛
3. 變換車道需禮讓直行車輛
4. 直行車不能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其中2、3處罰條例裡有特別規定依其規定
第1、4 項就可以依"多車道不依規定行駛"舉發
至於汽車行駛慢車道並沒有在"多車道行駛規則裡"
如果依第45條檢舉
警方只能回"違規樣態不明"....
汽車行駛慢車道沒有特別罰則時就是依
第60條第2項第3款 =>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舉發
不論在兩快一慢或一快一慢道路
既然分得出來快慢車道
那就表示有交通標線
有交通標線依定符合第60條第2項第3款
但是如果汽車走慢車道右轉或停車沒有違規
一定要看到汽車走慢車道過路口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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