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車子是在直行綠燈情況下,因為禮讓那些違規左轉四輪才延誤了過十字路口時機.樓主只是在延伸做完綠燈直行過完十字路口這項動作而己.我相信並沒有故意要和行人搶過路權.所以我有二個疑問:問題一: 直行車尚未過完十字路口,行人可以不等車輛過完路口即行穿越斑馬線嗎?行人綠燈路權可以大到直接切斷直行車的過路權?把車檔在十字路口區域內?問題二:如果樓主為了禮讓行人,陷自己不義讓自己在十字路口處停等.那麼該名原本要右轉的拍攝檢舉魔人,是否也能用其它什麼法條檢舉樓主在十字路口不當停等?例如阻撐綠燈直行車...叭啦之類的理由?看起來四輪好像無論如何處置都有可能被檢舉.對吧?直走不停被說成不禮讓行人?停下來的話被說阻擋直行車?遇到這種情況,單兵該如何處置?
ian1970 wrote:承辦人可能有績效考量未嚴格審查。應該修法讓開立罰單的承辦人一但罰單被申訴成功取消後受到懲戒,這樣才能減少公權力濫權擾民。 三分鐘熱度而已,今天公祭明天忘記就問問你兩年前的太魯閣出軌49條命那個慘況,至今讓人歷歷在目但公祭後一兩年,有啥改變?除了當時下台的交通部長,隔年又出來選全台最大縣市然後選輸又當上總統府秘書長以外.....
比起樓主的罰單,對向一長串越線左轉的(當然也沒停讓行人),更是離譜!但是它們都沒收到紅單吧?樓主算是被搶快左轉車陷害,它們左轉路線阻擋行人,等它們走完,行人開始走,樓主正好經過就是三條斑馬線距離。看樓主第一張圖,覺得奇怪,怎麼有台Lexus逆向在路口,看了影片才明白
david01 wrote:請問6/30的行人帝王條款有落實嗎?6/30的法規可以開罰6/29的日期嗎?現在是只要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就不能通過嗎?? 112年5月3日修法以前的條文: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供的影片足證當時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車輛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警察據以開罰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