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翔黑熊 wrote:本人有看過交通帝王畫...(恕刪) 更有人無視行人紅燈,管他三七二十一直接過馬路=> 那是小部份沒素養,不守法的呆丸人行為也不要說行人問題多,汽機車使用者也是=> 所以,呆丸只是在民主選舉上進步=> 再守法素養方面還是不合格罰錢故然重要,更要在學校,社會宣導交通安全(行人與駕駛)
台灣人真的是劣根性,別不相信,政府從不真正的解決問題,只注意表面工夫,想讓大家都滿意。白目行人,過馬路不好好走,三三兩兩邊走邊聊還有滑手機的,行人號誌都紅燈還走,卡在路中影響交通。不知在急甚麼的駕駛人,接近斑馬線是叫你停止,台灣的駕駛是慢慢滑,前一秒行人從眼前通過,下一秒就急匆匆的衝過去。車子要完全停住,不要一直往前滑,行人會怕。政府就是始作俑者,行人在斑馬線上就是最大,訂了個前後三公尺才算,真出事要拿文公尺出來量嗎?真的腦殘到極點。台灣交通沒救了。
在爭議或糾紛的情況下,雖然吵鬧可能能表達情感,但真正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在於法律的裁決。法律程序可能需要一段時間,但它被視為一個公正、制度化的方式,用來解決爭端和確定責任。行人地獄行車地獄言論地獄人我地獄是非地獄....................................眼見一切, 皆是地獄。
請問大家如同樓主所說遇到這種跨雙黃線過馬路的及闖紅燈且距離斑馬線甚遠,幾乎走在靠近大馬路中央穿越馬路的行人日常也不少見,車輛也要停在行人前三公尺等行人通過?如保持適當距離慢速從行人左右穿過未造成事故,如被拍照會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嗎?應沒有法源依據吧,因不符合交通違規處罰條例第44條2項00款不禮讓行人構成要件,對嗎?現在行人路權放大檢視,現在駕駛都要得憂鬱症了,為了生活又不能不騎開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blue wrote:.....現在行人路權放大檢視,現在駕駛都要得憂鬱症了,為了生活又不能不騎開車。 憂鬱什麼?你永遠都不會下車當行人嗎?改天,你下車當行人過馬路,別人也是會禮讓你先過,大家同時扮演兩種角色,都要共同面對這些問題。
正經的行人本就該禮讓遇到北懶的行人(闖紅燈、簡諧運動、切西呱、在快車道等紅綠燈、故意慢吞......)還是可以搞一下的如急速沖到面前急剎。最好讓他嚇到手機噴…停下後看沒條子OR科技執法稍為停一下讓他以為泥要禮讓然後繞到他前面擋一下他的路再慢慢過.........話說台灣人很怪的現在很多機車停車格都變人行道很多行人就還是喜歡走在慢車道上?